文/言丁 IP家全产业链平台
“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七个瓜风吹雨打都不怕啦啦啦啦...”《葫芦娃》是80、90童年的经典之作,虽然距其初创已有30余年的时间,但七个葫芦娃和妖精的形象仍然活跃在各类节目和文章中。
不过“葫芦娃”不是人人都能“染指”的。日前,因认为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表《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一文,并将“葫芦娃”角色用作商业宣传,严重侵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美影厂”)将中国汽车工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删除文章、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所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上海美影厂是涉案“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是其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并于同年首次发行。
上海美影厂认为,葫芦兄弟系通过手工绘制而形成的视觉图像,结合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角色造型,已不再停留于抽象的概念或者思想,其所具有的审美意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葫芦兄弟》开播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喜爱。二十多年来,上海美影厂通过电视台播映、电影院放映、发行VCD等载体形式,公开、广泛、持续、全面地传播动画片及所涉的“葫芦娃”形象,使之成为具有机智、勇敢、正义、协作等精神品质的可爱中国男童的代表,在广大的少年儿童乃至成人社会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在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上海美影厂调查发现,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未经许可,于2017年5月17日擅自在其运营的名为“中汽美途”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一文。在该文中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公布在公开的信息网络上用作商业宣传,侵犯了上海美影厂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诸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进行相应赔偿。目前,这一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事实上,这些年来上海美影厂可以说是为葫芦娃的权益操碎了心。2014年,苏宁云商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连带广告公司申通德高被上海美影厂告上法院,最终被判赔偿上海美影厂经济损失10万元。今年4月份,因《奔跑吧兄弟》节目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内容,包括:剧情、角色形象、音乐、片段等,上海美影厂将节目制作方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节目播出平台爱奇艺告上了法庭。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IP的再创作,可以看作一种“改编”,即,以演绎的方式利用原作品,实际上是版权人最大程度地拓展作品市场价值、实现商业化利益的一种方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后的新作品(衍生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就意味着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还应支付一定的报酬。不过,综艺也好,广告、文章也罢,它们与原著作的完整权虽然存在冲突,但毕竟不是抄袭,有一定的原创性,不该一棍子打死。经典作品被不断“演绎”才能永葆青春。但前提是商业改编应该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而不是打着“情怀”“致敬”的旗号白蹭IP。原著作权人应该在IP的改编潮中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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