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总则编解释·原文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笔记
1. 主旨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应满足的时间限制。
2. 为什么要作出解释
1) 宣告死亡,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需满多少年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2) 宣告失踪,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3) 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不可以适用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规定;余下只可以适用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规定。属于“正确但有用的废话”。
3. 期间起算时间
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具体指当日的次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例如:抗日战争于1945年9月3日结束,战争期间李某失踪,战争结束后也始终没有音讯,则李某失踪开始的时间是抗日战争结束的次日,即1945年9月4日。
4. 案例: (2019)粤01民终7743号
本案一审以缺少被申请人黄某身份信息的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黄某是上诉人的亲生父亲,黄某于日本侵华战争期间被日军抓走后一直下落不明。考虑到本案被申请人黄某是于新中国成立前便下落不明,当时尚未建立完备的户口登记制度,获得黄某明确的身份信息确有困难。现根据上诉人提交证据显示,本市内共有两套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且其中一份证据中载明“XX为黄胜芬祖屋。”据此,可推定黄某下落不明前的住所地为本市。现上诉人提交的申请书已明确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关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故原审法院作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