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成长壮大往往需要充足的资金,而持续不断的融资也是企业抢占市场占有率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企业原有的股东而言,融资就意味着股权稀释,即使在公司创立初期,持有大比例股份的股东也有可能在经历几轮融资后持股比例大幅降低。
因此,对于企业的股东,尤其是创始人股东而言,要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就应该设计完善的股权架构。股权架构设计不仅包括股权比例的划分,还应该约定股东的权利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等内容。下面从不同的股权架构分析公司的控制权问题。
1)67%:绝对控制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面临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修改章程这七种情形时,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够生效。对于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情形,也可以经过创始股东或投资人约定,需获得2/3以上的表决权才能生效。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个股东独自或多个股东共同拥有67%以上的股份,那么其就拥有了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2)51%:相对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了上文提到的七种情形外,公司运营中的其他事项需要经过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个股东独自或多个股东共同拥有51%以上的股份,就在这些事项中拥有了控制权。
但是,在公司后续融资过程中,股东持有的比例很容易被稀释,此时如果要拥有对公司事项的积极控制权,就需要联合其他股东。不过,对于持股比例低于49%的股东来说,其仍然可以提出否定决议,即拥有消极的控制权。
3)34%:消极控制权
对于持股比例为34%的股东来说,虽然他们不能单独就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但可以给予否决,通过否决自己不支持的事项来控制公司发展,所以,这是一种消极控制权。
4)30%:上市公司的临界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资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其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30%也是拥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最低要求。
5)25%:外资待遇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国合营者一方的投资比例应该不能低于25%。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高于25%,那么该企业便可以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待遇。
6)20%:重大影响线
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被投资公司往往要对投资方进行一定的审核,如果认定投资方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就需要对此次投资进行详细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当股东的持股比例为20%~50%时,则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持股比例20%为重大影响线。
7)10%:申请解散线
企业运营主要基于股东会、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等的管理和决策,如果管理和决策层出现问题,企业运营就有可能陷入困境。这种情况持续的时间过长,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内耗。因此,《公司法》赋予部分股东救济公司的手段。在股东独自或联合持股超过10%的情况下,就有权申请公司解散,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8)寄生型数字:依附控制权
依附控制权指的是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很小,却可能影响公司股权架构和控制权的情形。其影响的方式往往是该持股比例小的股东依附于某持股比例大的股东,而且在其依附后,被依附的股东也会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举例说明,一家企业的股权架构为48%:48%:4%。持股比例为4%的股东虽然没有绝对控制权,但可以选择依附另一个股东,跟随其进行投票。这样,实际上企业的股权架构就变为52%:48%。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该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持股比例4%的股东手中。
当然,在企业实践中,具体的持股比例并不固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设计股权架构的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避免均衡型的股权结构,以免在持有不同意见时,股东之间势均力敌,不利于企业做出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