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及刑法规定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法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四个要件: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2、明知是毒品;3、非法持有;4、数量较大。
三、构成要件详解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明知的认定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或间接的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只要认识到持有的是毒品即可,至于对毒品的名称、数量、纯度、价值是否确切知道,在所不问。“明知”的认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明知”具有相同的规定。只要具有如下情形就可认定其明知。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三)非法持有的理解
1、非法持有是指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或者具有持有资格的人超出准许持有的时间、地点而持有。
2、持有的常见手段有:1)占有毒品;2)携有毒品;3)藏有毒品,即人货分离;4)其它方式控制毒品
3、持有的目的:不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为目的,否则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罪论处。
(四)数量较大的标准
1、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3、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4、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5、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6、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9、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行为人持有的毒品只有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只能按违法处理。
四、常见疑难问题
1、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无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的行为或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的目的而持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且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
3、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处于购买、储存状态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处于运输状态的,
202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