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领域专家律师——汪海波谈《律师的个税缴纳及筹划》缴纳篇三

上一篇我们说到了:“新个税法对投资律师的影响”

书接上文,今天我们讲:

为什么投资律师他要以个体工商户的这一个应税项目来缴税呢?这主要是源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我们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呢,它是合伙制,那么合伙制的律师务所,它属于合伙企业性质,那这合伙企业呢,他的名字上有企业两个字,但是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他只缴个人所得税,他怎么缴的呢,就是我们先把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税金、损失扣除之后的利润,先分到每个投资人,由投资人来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先分后税”形式。

那还有一种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叫个人律师事务所,那么个人律师事务所呢,他就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但是呢不管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他这个投资人呢,都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我们看无论我们律师是多么高大上的行业,但在交税上,在税法上我们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这一个应税项目来交税的,那既然是依照个体工商户来来缴个人所得税,那他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来交税呢?他的法律依据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投资律师,他要给自己开工资,不管开多少,法律是不认可的,那既然法律不认可,那我们知道新个税法里面有一个综合所得,综合所得里的主要成分,就是有工资薪金。那么问:假如说这个投资律师,他没有工资薪金,没有劳务报酬,也没有稿酬所得以及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怎么办呢?他能不能扣除这个六万块钱的费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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