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领域专家律师——汪海波谈《律师的个税缴纳及筹划》个税篇八

上一篇我们说到了:“对可能遭遇的纳税调整逐一做了说明”

书接上文,今天我们讲:

那么一旦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那么就需要补税,然后还要交利息,也就是说从你应纳税那天开始计算,算到你实际补税的那天开始,这个期间的利息都要加上。

那么新个税法我们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些注意的事项主要是体现在收款方是个人的时候,我们假如说收款人是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付款单位,那么作为付款单位,第一律所一定要记住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如你不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能,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要处未代扣代缴税款的0.5倍到三倍的罚款;

那么第二个我们要注意的是,当收款人是个人的时候,也就是说假如我们律师在外面讲课,在外面做业务收劳务报酬的时候,作为收款人的个人在合同中要明确付款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并写明代扣代缴金额,以及约定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为什么要写明呢?原因就在于假如说代扣代缴单位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追究的时候,它既会追究付款单位的责任,也会追究收款人的责任。收款人的责任一旦被追究,一个是要补税,第二个是交滞纳金,第三个是要交罚款。假如你没有写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的话,所受的资金损失和时间损失将很难被挽回。

我们再看第三个要注意的事项,就律师事务所需要明确对每一位律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原来律师事务所在代律师交税的时候,它基本上都是一本糊涂账,这个分成收入里面就包含了税款,具体律师事务所给每个律师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不清楚,律师个人也不清楚,谁也没有兴趣去了解这个事情。但是新个税法实施之后,我们就必须要清楚给每一个律师具体代扣代缴了多少税款,而且要告诉律师原因在哪里,其实原因就在于律师在年终要进行汇算清缴,需要这个数额。

通过以上内容的讲解,律师同行们,我们现在是否能够意识到,其实律所管理的最大短板,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财务”的管理!大家对这个观点认同吗?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明天会为您奉上新的内容,感谢您的收听和收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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