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不公何时才不再伤害农民工的孩子?
作者 唐孝忠
据华龙网报道,2008年9月17日,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王村庄农民郭占超的6岁女儿郭晓晓仅在滨河路小学上学十多天就被赶出来,从此告别心爱的课桌,开始站在教室外听课读书,这一站就是21天,如果不是媒体报道,不知这个渴求知识但可怜巴巴的小女孩还会在教室外站多久?目前,她被安排到登封市一家幼儿园读书。
是什么原因导致郭晓晓被被赶出学校的呢?然而,至今没有准确的说法。不过有两个版本,滨河路小学那个倒霉的赵校长称,郭晓晓的户口不在滨河路小学片区,所以被勒令退学。而登封市教育局申姓局长则法律意识极高,称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郭晓晓才6岁,根本不符合入学条件。对于这两个版本的解释,到底哪一个更具有说服力,抑或都站不住脚?
随着农民工问题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农民工子女不能在城市读书问题也逐步被打破坚冰,很多地方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打开绿灯,即使户口不在城市,也可在暂住地入学了。如果赵校长的说法正确或真实,那么当初为何要准予入学,而后又是什么原因勒令退学?是不是登封市还坚持农民工子女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读书的“成规陋习”?如果是,为何登封市不解放思想,为何不学学其它思想解放的地区,还固守与现实情况相违背的成规陋习?要知道,这种地域与户口的限制,就是对农民工子女的一种歧视,一种教育的不公。为什么还要孩子从小就遭遇不公对待,给幼小的心灵造成深深的创伤?
对于这位申局长依法行政的意识,值得赞赏,不过,笔者翻查《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后,根本找不到禁止6岁孩子上小学一年级的规定。相反,我国《义务教育发》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不禁止适龄孩子上学,反而赋予孩子上学为一种权利,如果谁胆敢禁止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还会受到相应的制裁。虽然一般来说,大多数孩子都是7岁才开始上小学一年级,但事实上,才6岁的孩子就上小学一年级的并不少见。因此,申局长的法律意识显得“别出心裁”,明明接受义务教育是孩子的权利,却视为法律所被禁止的行为。或许,正因为这种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法律意识,郭晓晓跨入滨河路小学后,依然被赶出教室,我们就不难理解其根源了。
让子女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是天下所有父母的义务,即承担抚养与缴纳必要的学费等义务;保障适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受教育的条件,也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义务。对于孩子们来说,接受义务教育则是其权利,如果孩子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即受到不公对待,受到歧视而不能实现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稍有法律意识的人都会明白,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乃至政府都应承担必要的责任。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人人皆知。但是,正因为教育资源的有限,正因为教育投入的欠缺,我们的国民教育还存在种种不足,所以,国民素质一直在缓慢地提升。一个年仅6岁的女孩,在教室外坚持听课,表明她过早地意识到知识的重要性,表明幼小的心灵对知识的渴求,如果大多数孩子都这样,就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栋梁。但一些人却麻木不仁,无视她的存在,漠视农民工子女的权利,伤害了郭晓晓幼小的心灵。归根结底,这是教育不公所致。
当我们面对贫困而处于弱势的郭晓晓,是继续对其上学设限,还是设法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相信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会质疑登封市教育部门的行为,担忧教育不公再次伤害那些幼小的心灵,不禁继续责问:教育不公何时才不伤害农民工的孩子?答案只有一个,教育不公不再继续,农民工的孩子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材,应同等享受国家教育资源。
2008.10.23.深夜于重庆永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