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一带一路”可以利用的税务政策,就先要了解国内涉外税收相关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境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收,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缴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取得(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一带一路”税收热点:
(一)税收协定问题
定义: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目的:通过在缔约国家之间划分针对特定收入的征税权而避免双重征税,并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适当的税收优惠。
协定现状:截至2017年,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一)税收协定对“走出去”企业的好处:
1. 提高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的纳税起点 例子:(1)税收协定一般会比国内法设定更为宽松的常设机构条款。“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6个月或12个月等时间限制,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可免于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2)“走出去”企业派遣工作人员到税收协定缩约国分支机构工作的,该工作人员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 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并且其报酬由“走出去”企业支付,而不是由设在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该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在该缔约国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境外享受减免税或不征税待遇 例子: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等所得,依据税收协定可享受优惠税率待遇,确保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将上述所得汇回境内时,可以按照较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3.享受饶让抵免待遇 部分税收协定的饶让抵免条款规定,“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所享受的减税、免税额可以依据具体 协定中税收饶让的规定,视同已按所在国国内法纳税,从“走出去”企业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4.在境外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中国抵免 例子:(1)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可以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超过当年抵免限额的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延续抵免。(2)“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税额可以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5.享受在境外的税收非歧视待遇 税收协定设有专门的非歧视待遇条款,“走出去”企业可据此享受被投资国家(地区)的常设机构、资本、 费用扣除等方面的非歧视待遇。
6. 解决跨国税收争议税收协定专门设有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如果“走出去”企业认为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以解决跨国涉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