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性内在于人的本质


我们讨论的规定性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指导我们的生活,人们常常要追问人生的意义,这是人类独有的,动物与植物从来不会追问生活的意义,因为它们没有动机,没有这种需求。而人类只有追问了人生的意义,才能发现欲求,发现动机,去行动。

人类正是因为其欲求中有对人生意义的追问,这是人类的最高欲求即“自我实现”。儒家哲学对这种界限的认识具体为“礼”,即社会一切关系的确定,从家庭的长幼到国家的尊卑,这实际是将内在的规定性以外化的形式要求来表现,其初衷是使人认识到有界限,有规定性的存在。

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历史长河的发展中,却形成了表现决定本质的本末倒置的结果,五四新文化运动正是对这种本末倒置的批评,对3000年礼教的僵化关系的推倒,是让规定性回归其本来面目。

规定性是内在于万事万物的形式的,它来自普遍本质,在每个个体的发展过程中个别化的表现的,并不是外在形式决定内在规定性,而是规定性内在于人的本质,它在发展中变现为现象,而社会关系只是现象的一种关系,不仅不能反映现象的全部,更不能反映规定性,也不能决定规定性。

由此可见,规定性是万事万物存在的内在依据,表现为想想,因为它是内在于存在的,所以它是可以自觉被认识的,可以通过行动反映出来的。这个现实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内在表现得可能性,它是潜在的,未被行动的。当一切现实条件都具备了,就发展到必然阶段。这是第二阶段,正如黑格尔所说:“一切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但是必然阶段并不是自觉地。当人自觉地认识和把握必然性时,就到了第三阶段,即黑格尔所谓“概念”阶段,这个阶段就是自己决定自己,自己依赖自己了,就是自由了,但是此阶段并不是不变的,仍是不断发展,通过持续自我否定,达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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