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故事与刑事证据——一种形式混合理论》读书笔记
译者引言(me:这部分我就是强行整理,无数个陌生或熟悉的人名以及奇奇怪怪的专业术语要了朕的命)
∵时间的不可逆性,∴案件客观事实具有不可观察的特征。证据≠事实,必须对证据进行理性推理。
本书研究主题:用以构建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推理。
证据推理:一种理性证明过程
本书核心研究对象:理性证明过程以及该过程中运用的推理。
当前对证明过程的理性的理论研究本质上有两种方法:①基于论证的方法;②基于故事的方法。
得出主张:运用刑事证据和犯罪情节进行推理时,论证和故事都是必须的。
本书主要贡献:将论证和故事完整整合成一个关于刑事证据推理的混合理论,保留两种方法的优势、灵活性,填补MWA和ANT各自的优势和灵活性,促进证据、论证和故事的互动。
形式的混合理论是首个允许运用形式论证建构和讨论某个因果模型的理论。
第一章引言
本书研究主题:用以建构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推理。
证据推理:理性证明过程。
研究核心主题(译者引言-核心对象):理性证明过程以及该过程中运用的推理。
1.1 证明过程的理性理论(理论沿革)
威格摩尔:
阐述证据法研究和证明过程研究的区别——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进行争议性说服推理)、可采性(法律制定的程序规则)。
证明过程中采用的推理形式:常识推理,而非法律推理。
倡导:发展“司法证明科学”,即要制定一套独立于法律规则的运用证据和证明进行推理的理性原则。
讨论证据学的理性主义传统时,特文宁也区分证据研究的法律特征与理性特征、常识特征。
理性主义传统/基本原则:多数英美司法证据研究的基础,是诉讼法的主要目标——将法律正确适用于已得到理性方式证明的事实。
理性主义传统的两种模型:理性主义裁判模型&包含理性主义证明论假定的模型(假定知悉过去之可能,且有必要运用证据理性进行推理和证成)。
“为真追问”——本书感兴趣。
关于理性的当前观点:有限的程序理性。
有限的程序理性:如果一个信念或决定与在适当程序已经考虑或应当被考虑的知识相一致,那么它是理性的。特征:①有限:因为人类考虑知识受到认知与实践约束因素限制;②程序:信念的理性依赖于用于获得该信念之过程的品质。
理性证明过程不专属于法律领域。
威格摩尔后,人们对证明的理性理论的兴趣逐渐减弱。研究集中于裁判模型而非事实性推论。
“新证据学”运动:
安德森、舒姆、特勒、特文宁等
以理性主义传统为基础,关注在法律语境下的事实证据和基于这种证据的推理。
研究主题;≥关于事实的推论逻辑、在评估证据时如何运用形式概率的方法。
修正版威格摩尔分析(MWA):以威格摩尔的观点为基础。
MWA的核心:从证据到待证命题的推理以及运用详细的图来逻辑构建和分析这种(从证据到结论的)推理。
荷兰法律共同体:
缺乏对证明的理性和非法律方面的长期、广泛研究传统。
但是随着因心理方面的错误而引发的冤假错案的驱动(如:“确认偏见”),人们开始关心证据推理背后的心理学背景。
1993,法律心理学家:克劳姆巴格、范柯本、瓦格纳尔:
运用典型案例探讨证据推理之错误,并提供了理性地、规范性的刑事证据推理理论。
理论基础:班尼特、费尔德曼、彭宁顿、黑斯蒂的早期实证研究和理论。
主张:运用关于“发生了何事”的故事来组织和分析可的证据。
锚定叙事理论:故事应当根植于有关我们周围世界的常识知识之中。解决的问题:避免出现人们相信“好故事”胜过“真故事”的问题。
1.2 理清证据
以上关于证据推理和证明的理论兼具描述性(建模)和规范性(指出错误并设计避免)。
证据推理理论指明了我们如何能够并应当理清证据/含义理清过程——最佳地结构化并呈现这些证据。
理清证据的作用:揭示推理中的怀疑源并对其进行推理;有助于减少“隧道视野”危险。
理清证据/含义理清过程的可用工具:图表、故事或可视化辅助工具等。
理清证据在证明过程的各阶段中的重要作用:①调查阶段-用于一般性地跟踪所有新收集的信息以及与此信息相关的推理;②决策阶段-帮助诉讼各方通过反预测加强自己的主张,并通过攻击对方薄弱环节来弱化其主张;法官判决既应对上级核查,又促进公众理解判决及其证成。
1.3 人工智能与法中的证据推理
前述关于理性证据推理的一般观点主要源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心理学。
本书基础:人工智能与法领域。
该领域中被形式化建模的推理涉及了法律推理。
该领域大多数形式研究都集中于运用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推理;而在过去的十年间,人们开始对运用证据和犯罪情节进行推理的形式理论展开了研究。还有一些建模证据推理的形式方法没有运用符号逻辑,而是运用了定量方法。
该领域中,法律推理或证据推理的形式模型可以服务于上述任一人工智能中逻辑模型的目的。
除热衷于自动推理的计算机系统,该领域最近也开始关注含义理清系统。
含义理清系统不包括知识库、不能进行自动推理,但允许用户从逻辑上结构化其知识,从而有助于用户理清某个特定问题。
一个发展:论证可视化的出现。
该基础理论服务于多种目的:①要求用户在逻辑系统之内进行推理,以此执行理性标准;②使得含义理清工具能够进行一些计算,如可接受或应拒绝哪些假设。
含义理清系统之基础的逻辑:应当在逻辑模型的三个目的(概念性、认知性、计算性)之间找到一个中间立场。
1.4 研究目的
当前研究现状:论证、故事是刑事证据理性理论思想的两种趋势。新证据理论家的MWA得到了概要、时序和故事的补充,但是这些理论没有将故事与论证完全整合在一个简洁的证据推理理性理论之中。锚定叙事理论中证据材料也没有清晰的位置,从证据材料到结论的各种论证推理方法也没有详细讨论。
本书的主要目的:提出一种基于故事和论证的混合理论,将运用论证的推理和故事的推理结合起来。同时,本书将提供该理论的形式逻辑和非形式版本。本书将构建一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既讨论运用故事的推理又讨论运用论证的推理。
逻辑理论发展的必要性:促使该理论在含义理清工具中的实现。应用:AVERS:基于故事的证据推理之论证可视化工具。
作为含义理清系统基础的逻辑模型或理论之标准:1.该理论应当自然;2.该理论应具有理性良好基础;3.理想状态下,该理论应当鼓励发展一种正确的和一般的理性推理标准;4.该理论应当具有形式特性,但并不必然需要具有计算可行性。
1.5 本书大纲
第2章:对刑事证据于证明过程的一般介绍,引入运用于当前语境的各种基本概念、过程及推理模式。
第3章:讨论论证和故事及其在证据推理中的作用。讨论形式:比较两种方法的抽象概括。
第4章:发展非形式混合理论并探讨了将论证与故事组合起来的方法。
第5章:包括逻辑混合理论,对源于前两章的各种观点进行深入的形式化阐述。5.2、5.3节分别对待论证和故事,后提出形式混合理论,5.5节提出针对证据作理性询问型对话时适用的协议。
第6章:案例研究,运用形式混合理论。
第7章:阐述本书与其他研究之关系。
第8章:本书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