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欲海回狂(卷一)法戒录1.13.2 张崇义

       [原文]康熙辛亥,山西永宁州银匠张崇义比一顽童武根耳子,寝食与倶。一日,张醉,先就枕。根耳子见铺内有物,竟拉杀张,窃之而逃。时适五鼓,逃出东门,门尚未启。次早,获之。拟斩立决。(本文系周安士先生根据他的朋友所见整理)

       [按]俊童在家,每彰闺丑。张生之变,犹属意外耳。

       [译文]康熙十年(1671年),山西永宁州银匠张崇义亲昵一个姓武、小名叫根耳子的愚钝孩童,两人同吃同睡(同性恋)。一天,张崇义喝醉了,先睡觉。根耳子见到银铺内有值钱物品,竟然勒死张崇义,偷走财物潜逃。当时正值五更时分,根耳子逃向东门,但城门尚未开启。第二天早上,根耳子被抓获。经地方司法机构审判,拟判处其斩首刑,立即处斩。

       [点评]家中豢养英俊的少年男宠或仆人,常常引发家庭内部性丑闻。张崇义遇到的灾祸,还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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