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继续和读者分享商事特别法领域中的公司股东会行权问题。
想必大家多多少少都听闻或经历过公司股东会相关文件的造假事件。
本文试从经典业态法律视角,解析股东会决议伪造签名的法律效力。
现实当中,公司,尤其是已平安度过初创期进入发展期、成熟期,甚至步入Pre-IPO阶段的公司,因为实现了一定规模的财富积累,其股东之间分红矛盾及家族利益矛盾突显。
那么,有些居心不良的股东,为了巧取豪夺公司利益;股东配偶子女别有用心,为了瓜分其家族资产;被隐名股东代持协议的显明股东,为了实现股权控制,都极有可能趁公司股东不备,在重要关键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中伪造股东签名,达成其利益截流的目的。
甚至有些伪造的签名,股东本人都无法分辨。
很多公司法案件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伪造签名的实例,这些伪造签名会贯穿公司生命的各个环节当中,比如:工商代办、商标专利申请、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财务报销等。
为方便读者们理解,举个实际案例来直观说明:
大西瓜与小蚂蚁(均系化名)系夫妻关系,大西瓜是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小蚂蚁因大西瓜在外风流,产生怨恨,为报复大西瓜,小蚂蚁伪造了大西瓜的签名,自导自演的与大西瓜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又利用假冒的大股东身份,使用伪造的签名在股东会决议上,顺利的将大西瓜名下股权转到自己头上,并将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身份做出了实质变更。
大西瓜发现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那么问题来了,小蚂蚁伪造签名的股转协议、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如何呢?
上述案例中,是典型的股东亲属利用伪造签字的文书,窃取公司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会被判定为【实际未成立】,与之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会被判定为【未成立的合同】,除非相对方予以追认,否则会被认定未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公司业已办理的变更登记也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大西瓜主张恢复其股东身份是会被法院予以支持的。
因此,大西瓜可以在炎炎夏日,和大家一起放心的吃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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