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后,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日渐提上日程,多份政策提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规则。去年出台的“数据二十条”走出了突破性一步——创新提出“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政策框架,尤其是“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淡化数据所有权,强调数据使用权,成为我国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指引。
2023年,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等多地出台数据要素市场相关政策,首要关注的即是数据产权,深圳更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数据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这一年,各省市积极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数据产品登记”“数据资产凭证”等先行先试实践,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北京、广东等地陆续推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可以预见,未来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将扎根于数据的流动和商业化利用,实现数据的适当控制和充分利用,推动数据价值全面释放。
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财产属性,需要予以确权。基于数据主体的多元性和数据利益的复杂性,以及数据自然流动和分享的特质,难以简单套用传统财产权制度,特别是不宜建立排他性和支配性极强的所有权制度。在分置式产权构建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的数据产权制度,需要秉承数据流动、控制、分享与利用的核心要义,这四方面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明确赋予数据控制权、数据处理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其中数据控制权是整个数据产权制度构造的基础性权利,通过这四种权利能够实现数据资源价值转化和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开放、共享与市场化应用。数据基础制度,是推进我国数据法治建设、释放数据生产要素潜能、赋能实体经济的重要制度,应当以数据产权的构建与完善为核心,以促进数据的交易、流通、开放、共享为重要宗旨。数据基础制度还应当重视维护数据安全、加强数据治理和监管,维护数据承载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权益,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的打造和发展。
企业对数据产权制度的关注点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数据分类分级,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公共数据资产边界不清,数据分类分级尚无明确、具体的标准,导致企业难以把握数据类别、难以判断对数据采取何种级别的保护,企业如何有效界定其数据资产范围成了首要关注的问题。二是数据确权,每个数据生产主体既是数据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且每个主体在与他方对接时产生的数据难以界定其归属权,企业推动数据流通的前提是数据确权以及数据流通后续产生的收益归属的问题,目前亟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三是企业数据的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平衡,即如何最大化发挥数据价值,又能避免数据合规的风险。四是数据资源入表,如何将企业拥有的数据变成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关乎数据确权、数据价值计量、数据资产审计、数据安全与合规等问题,需要充分的前提才能实现数据资产化。希望在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数据产权制度进行更强有力的指导与保护,数据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能更加细化,协调和平衡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此外,进一步出台鼓励政策,以打通数据流通及共享的体制机制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