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笔记
1. 主旨
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认定
1)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2)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当事人已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a. 指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为了产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形式显现在外部的行为,是由内而外的表达,可以有多种形式)。
b. 例如:张三乘坐地铁,张三刷卡进入地铁站行为本身,就表明张三作出了委托地铁运营公司把自己从A地点运输到B地点,并向地铁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
3)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视民事法律行为所指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
例如:
a. 需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如前述张三乘坐地铁,需地铁运营公司作出接受张三委托把张三从A地点运输到B地点,并向张三收取费用的意思表示。因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载旅客,故只要张三作出意思表示,地铁运营公司必须同意,此时,意思表示一致,运输合同成立。
b. 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设立遗嘱。张三配偶过世后,张三设立遗嘱,将10万元的现金留给儿子张小三,不给张小四一分钱。该遗嘱在张三死亡时自动生效,不需要取得张小三、张小四的同意。
c. 决议行为:不需要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只要按照法定或约定的程序,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多数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原则上,仅限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参考资料: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