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经·二五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吴澄:前章道之为物,物谓德也。此章有物混成,物谓道也。混浑通,混成谓不分判而完全也。先天地生,首章所谓天地之始,四章所谓象帝之先也。
原成:有物蟲成,先天地生。
原成:凡涉及运动,吴氏及先贤注释皆不取。
孔德之容,唯道是从,故曰有物蟲成。“道”衍生万物,万物以“道”做为唯一标准,故曰先天地生。
凡物皆是有差别的存在,故曰混成(蟲成)。
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吴澄:寂,阗静也。寥,虚廓也。言其无声无形也。独立乎万物之表,无可与对而未尝变易,故曰不改。周行乎万物之中,无不徧及而未尝穷匮,故曰不殆。天下母者,德也,而德者道所为,故为天下母。
原成:寂呵廫呵,独立而不亥,可以为天地母。
原成:凡涉及运动,吴氏及先贤注释皆不取。
“道”是无声无形的矛盾运动体,处于不断的运动之中,故曰寂呵廖呵。“道”独立衍生万物,不需别物辅助,故曰独立。大制无割,“道”是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故曰不亥。万物皆是以“道”做为唯一标准,故曰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吴澄:此物无可得而名者,以其天地万物之所共由,于是假借道路之道以为之字。字者,名之副而非名也。字不足以尽之,不得已而强名之,曰大。至大莫如天,而天亦在道之内,则天未为大也。此道其大无外而莫能载焉,故大之一言,庶乎可以名之尔。
原成:吾未知其名也,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原成:凡涉及运动,吴氏及先贤注释皆不取。
“道”是做为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存在的,老子认为在现有的文字体系中,无法找到能满足形容“道”所有特性的文字。基于此,老子做了二件事来满足用文字对“道”的形容。一是修改文字的含义。老子认为“名可名非常”,所以修改文字的含义是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并无任何不妥。另外,老子认为对文字涵义的修改是不能没有章法的,是不能超出此文字所能承载的信息。所以,老子决定用二个不同的文字,来形容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
老子用“道”字,来表达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是万物唯一标准的这层含义。不可分割的矛盾体对包含人在内的万物有“指导”的意义。
老子用“大”字,来表达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通过“运动”为万物的发展变化提供源动力的含义。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的,故曰“大”。
从老子赋予“道”及“大”以新的含义来形容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可见老子对万物命运的执掌非同一般。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
吴澄:逝谓流行不息。远谓悠久无疆。反谓无有无名。盖万有皆有,惟道皆无,无与有相反,故曰反。大之一言未足以尽道,故推言之谓其大而不息。不息而久,久而无有,所以为道,若有则非道矣。下篇曰:反者道之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庄子曰:太初有无,无有无名。盖谓此也。
原成:大曰折,折曰转,转曰反。
原成:凡涉及运动,吴氏及先贤注释皆不取。
老子用此段文字明确地指出,他所赋予“大”的含义是什么。老子认为“大”具有“折、转、反”三层含义。
折,犹屈曲也。转,犹旋也。反,犹翻也。
“道”是“无”运动与“有”运动浑成的矛盾运动体,以“无”、“有”交替纠缠并发螺旋运动,并以翻转的运动方式向前发展。
从老子“大曰折,折曰转,转曰反”的论述,可见老子的勇,非常人所及。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吴澄:王谓圣人之有位者。古今惟道最大,无可与比,此以天地圣人与道,并言而曰四大,何也?盖天地得此道以为天地,圣人得此道以为圣人,其所以能大者,以其有此道也。王之下特加亦字,又特言王居其一,盖气之至大者天,形之至大者地,圣人之身眇然而立乎两间,以其道同乎天地,故其大亦同乎天地,而不以气形与身之大小论也。
原成: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国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原成:凡涉及运动,吴氏及先贤注释皆不取。
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以“大曰折,折曰转,转曰反”的运动方式向前发展。不可分割的矛盾运动体衍生并约束万物,是万物的唯一标准。所以老子认为,做为衍生物的“天、地、人”亦要以“大”的运动方式,做为自身的运动方式。所以老子说,道大,天大,人亦大。
域,犹言在“道”的范围内。老子认为“天、地、人”可以在“道”的范围内参与“道”的运动。天、地,以膏泽滋养万物而参与“道”的发展进程,故曰天大、地大。人做为有自我意识的自然产物,亦以主观能动性参与“道”的发展进程,故曰人亦大。
换句话说,“道”衍生而不干预万物,但是天地以自然灾害,人以主观意志参与自然进程,并且能做到加速、延缓、甚至中止万物的发展进程,故曰天大、地大、人亦大。此三大虽不能改变世界的本质,但对世界的伤害性极大,故老子独列之为“大”,言此三者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吴澄:人者,圣人也。法者,水平之准,与之平等如一也。人之所以大,以其得此道而与地一,故曰法地。地之所以大,以其得此道而与天一,故曰法天。天之所以大,以其与道一,故曰法道。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
原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原成:凡涉及运动,吴氏及先贤注释皆不取。
老子认为约束天、地、人三者对参与自然进程产生的副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天、地、人在参与自然进程时,仍然以“道”做为唯一标准,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
举个例子来说,人是自我意识的自然产物,人会以主观能动性参与自然活动。当人以“道”做为万物唯一标准时,会促进万物的繁荣。当人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做为万物的唯一标准时,会以齐同的方式消灭万物的有差别性,会灭亡自然。
“道”约束而不干预万物,故曰道法自然。自然者,不干预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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