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霸网络资源,推进网络空间“圈地运动”,这使美国在互联网世界中拥有了原始疆域。但是,若想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大的控制权和影响力,美国就必须通过制度来保卫和拓展自己的“疆域”。美国的网络空间制度霸权是构筑一个由美国主导的网络制度化的霸权体系。网络制度化的霸权体系是通过建立多数国家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使美国的霸权政策合法化,以便得到多数国家的政治支持,减少霸权政策对武力的过分依赖,削弱其在推行强权政治时遇到的阻力。按照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的观点,新的规范确立,需要规范倡导者的劝说,以及规范倡导者发挥影响力的制度平台。(12)美国制度霸权聚焦于网络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广和网络国际制度的构建。
2.1 美版网络技术标准推广为全球网络规范
互联网的实际存在和正常运作离不开支撑数据交换和系统兼容的各类技术标准,像日常所用的传输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用于网页制作的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无线网络传输技术(WIFI)等,这些技术标准就是互联网规范。实际上,谁掌握了网络技术标准,谁就能在通信领域掌握“控制权”;而谁掌握了通信领域的控制权,谁就有能力对本国及他国的政治、经济及安全施加不容小视的影响。
当前,全球通用的互联网技术标准是美国制定的,体现的是美国网络治理的理念,这种理念在网络普及中逐步推广到其他国家,潜移默化的成为全球的网络规范。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电信联盟(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试图通过建构“protocol X.25”网络协议,形成新的网络规则,将新的电子互联网业务纳入到原先由国有电话公司垄断的服务中,以此掌控互联网。这个构想最终并未成功,ITU并没有获得互联网的控制权。因为大量的用户已经使用并接受了由美国军方赞助构建的以终端用户(end-users)为核心的“ARPANET TCP/IP protocol”协议,相比之下,ITU没有太多用户市场,于是输掉了这场互联网规则战的争夺。(13)可以看出,从互联网诞生起美国便牢牢控制着这些至关重要的规范。
目前,承担互联网技术标准研发和制定任务的依然是1985年底成立的互联网工程任务组(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简称IETF)(见图1),其两个监督和管理机构即互联网工程指导委员会(Internet Engineering Steering Group,简称IESG)和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nternet Activity Board,简称IAB)则共同归属于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以下简称ISOC)管辖。(14)
表面上看,ISOC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会员制国际组织。但实质上,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牢牢掌握着互联网的管理权。ISOC虽然偏重具体技术问题,并对外宣称其组织成员不代表任何国家利益,但其技术成员大多来自发达国家,其技术解决方案基本上倾向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15)从机构设置上看,互联网的控制权虽然归属于独立的非政府组织,但技术方案仍体现的是“美国标准”,很大程度上被美国政府所控制。
此外,美国不允许其他国家质疑其网络技术标准,也不能替换现有的网络规范。其他国家想要在这些领域发展自主的技术标准,即使这些标准在安全性能等方面优于原有标准,也往往会遭到美国的恶意阻挠和竭力打压。2011年年底,在伦敦举行的网络空间会议以及在海牙举行的网络自由大会上,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Joseph Robinette Biden,Jr.)和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Diane Rodham Clinton)均直截了当地表示,“东西没有坏,就不要去修理”,放弃一个长期以来运行良好的系统是不明智的,没有理由以一个压抑性的体制来取代一个有效的体制。(16)美国对于新的国际通讯条例始终持否定态度。在2012年12月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全球会议上,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89个国家同意并签署了新的国际通讯条例,而以美国为首的55个国家拒绝签署这项新协定。(17)美国之所以拒签,原因是:“在许多提案里,一些国家试图在国际互联网管控内容中插入政府管控选项,尤其是想对互联网的域名和地址分配权力进行掌控。我们坚持这些内容只能由有多利益攸关方参与的组织,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处理”。(18)而事实上,美国所称的“多利益攸关方参与的组织”绝大部分都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些掌握着当前互联网控制权的美国组织机构和企业,如ICANN等。因而,面对着新兴互联网大国的威胁,美国通过现有规则和制度,竭力维护自身在互联网领域已有的“疆域”“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