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过这么一个案子。
当事人是某国有银行的职员,因挪用客户资金被银行发现。于是,银行把我的当事人带到酒店,关了4天。期间,多人轮流谈话,不让我的当事人睡觉;也提供三个选项供我的当事人选择一一一主动辞职、开除处理或报案移送派出所。当然,还有些其他行为,如向我的当事人送达《催缴通知书》(我的当事人在该行办有信用卡)。我的当事人迫于压力,写下了《辞职报告》后,才在当晚8:20被放了出来。而第二天,银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解除与我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我的当事人事后委托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均被告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我的当事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与一审中,对方委托代理人均主张:银行未对我的当事人采取人身限制行为,我的当事人受到的人身限制是银行纪委对其违纪行为展开的调查。一审法院调取证据也证明我的当事人受到人身限制是银行纪委对其违纪行为的调查所致(该证据为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未在法庭出示并质证)。而我方主张的观点:对我的当事人实施人身限制的银行职员具有双重属性,不仅是挂有银行纪委的头衔,更是银行职员;银行职员在限制我的当事人人身自由期间的某些行为,明显超出了纪委权限,属于银行的管理行为;即便人身限制期间是银行纪委对我的当事人采取违纪调查,《辞职报告》也没有送达用人单位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裁定书中,对我方提出的观点一字未提,全盘接受了被告方银行的观点,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在与当事人沟通之后,本案提起了上诉。
也许,二审的结果还会与一审、仲裁一样,驳回上诉,没有任何改变;也许,在呼喊、努力之后,类似的事情仍在发生并将继续;也许还有很多也许,只是,在我代理这个案件之时,真的没有考虑过那么多的也许,我只是尽力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可随着案件的深入,感触也曰渐增多。现在,我只希望
单位纪委,不要成为某些单位的挡箭牌或护身符。正如前许年,党员是某些干部违法乱纪的护身符一样。
我不是愤青,但也不否认,当今政府诚信的缺失、党员威信的丧失的事实。家乡有句老话:‘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所损害的,往往不只是判决中的当事人,还有百姓的感情、政府的诚信、党的威信……
就如本案一样,明显的事实,该有明确的结果。然正如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庭后的一句感叹一样‘纪委办案,就那么回事’。言下之意,不言自明。
可我还是纠结。纠结案件的判决,纠结纪委办案的程序,纠结社会上某些单位、某些部门或某些官员,纠结自己心中的那份感情(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