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漫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是一个涉及知名动画形象“大头儿子”等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的复杂案件。以下是对该案件主要内容的详细梳理:
一、案件背景
案件起因: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认为央视动漫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等美术作品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并制作成动画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历史渊源:1994年,受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导演等人委托,刘泽岱创作了上述三个人物形象的初稿。双方当时并未就著作权归属签署书面协议。
二、案件发展
1. 一审(2014年)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635、636号。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刘泽岱对其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经转让继受取得了上述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作品并据此获利,构成侵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二审(2015年)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357、358号。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央视动漫公司侵权成立,并驳回其上诉。
3. 再审(2022年)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44号。
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撤销了二审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有,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要点
著作权归属:再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系央视委托刘泽岱创作,且央视在后续制作动画片过程中进行了大量再创作,因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央视。
侵权认定:再审法院认为,央视动漫公司作为央视的下属公司,有权在获得央视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涉案作品。因此,央视动漫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四、案件影响
该案件对于明确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醒了创作者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重视著作权归属的明确约定,以避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理,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央视动漫公司,并驳回了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