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特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刚果金案是刚果民主共和国案和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之间系列诉讼的简称。案例纷争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投资基建并贷款给刚果金政府。但刚果金在Energoinvest完工之后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Energoinvest无奈在巴黎和苏黎世提起两次仲裁。仲裁庭作出两份裁决,均要求刚果金支付欠款及其利息。2004年,Energoinvest将两份裁决的权益转让给美国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以下简称“FG公司”)。2007至2008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与刚果金签订合作协议并打算成立合资公司。FG公司向香港法院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法院禁止中铁向刚果金付款,并请求将相关费用抵偿刚果金所欠债款。香港的原诉法庭认为香港对刚果金无司法管辖权,而上诉法庭认为刚果金不享有执行豁免权,因此准许强制执行刚果金的两份裁决。中铁继续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在终审法院的临时判决中,多数法官认同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香港终审法院进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外交事务”等相关问题进行释法。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明确了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政府决定,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或政策,在香港回归以后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政府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最后,香港终审法院在不与人大释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判决香港特区法院对刚果金无司法管辖权。这次“人大释法”是唯一一次香港终审法院依照程序,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款争议部分进行解释,流程规范,并且及时解决了争议,是历次“人大释法”案例中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