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香港于1997年回归祖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曾五次释法。
所谓释法,通常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七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做了规定,其中第四项为“解释法律”,这就是人大释法权的宪制依据。
除了法律解释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拥有宪法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的立法者在立法之时就预见到人大释法的可能性,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原文具有同等效力,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遵循。
按照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释法启动方式可以是特首提请释法,也可以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更有中央主动直接释法的方式。
五次释法,有效解决了居港权、香港政制改革、特首剩余任期、国家主权豁免、公职人员就职宣誓要求等重要问题的争议。对于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与实施基本法起到重要的宪制性监督和指引作用。五次释法对澄清和完善香港的一些法律制度的宪制作用是积极与正面的,得到包括终审法院在内的香港各方高度尊重、认同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