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术语
在逻辑论述中,避免语义不清和模棱两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定义术语。定义术语,其实定义的是术语所代表的客观事物。定义的过程,就是我们根据要定义的事物与其他事物相联系的方式,给它一个精准的“位置”的过程。在定义的过程中,要尽可能严格地划分它所代表的事物的边界。
逻辑上定义术语的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归类,要将定义的术语放入最相近的类别中;第二步是区分,确定其与同类其他事物的不同特性。
比如,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经典定义是“理性的动物”。在这个定义中,动物是最相近的类,是人之归属最贴近的类别。但如果选择“有机物”、“事物”这样的类别就不好,因为这些类别包含的范围太广了。
再比如,一批玩具放置在北京一所大房子中的一个房间的玩具箱里,可以说这批玩具是在玩具箱里,或者在房间里,或者是在房子里,或者是在北京,这些表述都是正确的,但相比而言的话,玩具箱才是最相近的类。
归类完后就要开始区分,将要定义的事物与同类的其他事物区分开来。这就需要寻找要定义事物的特殊不同点——特性。比如,亚里士多德对人的定义“理性的动物”,其中,“动物”是最相近的类别,“理性的”是特性,与其他动物相比特殊的不同点。
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
定义“公平”
第一步:归类——公平是一种社会美德
第二步:区分——通过公平,每个社会成员得到其所应得的一切。
定义“害怕”
第一步:归类——害怕是一种情绪
第二步:区分——害怕促使我们逃避所感知的危险。
由此可见,逻辑定义的独特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所定义事物的本质。
实例论证
这里涉及一个概念:直言命题。
对于任何命题,要使别人接受观点,就必须进行实例论证。其中最有效的论证,其结论都是直言命题,即清楚的告诉我们事物的真相是什么的命题。例如,“收音机在汽车后座上”就是一个直言命题,但如果有人说是“收音机可能是在汽车后座上”,那情况就变得不确定了了,这就不是直言命题。
由直言命题组成的直言论证是最有效的辩论,因为它提供的信息是确定的。
但也要注意,一个命题可能在形式上是直言命题,但它实际上的内容可能不对。比如“中国男子足球队是世界上最好的男足队。”这是一个直言命题,但他告诉我们的只是讲话者坚定的信念,描述了是主观事实,并不反映客观事实。
普遍命题
普遍命题涵盖的对象非常广,比如“马是脊椎动物”,“马是家畜”,都是普遍命题。一个普遍命题成立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所陈述的事物是真实的;二是适用于整个类别。为了使表达的意思更加明确,我们在普遍命题的表述中会添加“所有的”:所有的马都是脊椎动物。
而当我们不想涵盖类别中的所有成员时,必须明确地加以说明,这样才能避免听众产生困惑的可能。
这一点的漏洞经常会被一些人利用,有的人会故意省略“所有的” 这个定语,希望听众可以默认定是所有的。比如说,“XX地区的人既粗鲁又愚蠢”之类的表述,都是包括所有的人,而当这个观点被质疑时,表述者就可以辩解说,他并没有说所有的XX地区的人都是粗鲁愚蠢的。其实,他没有明确的说,但是他通过普遍命题这样的方式暗示了。
普遍命题有两种形式,全称命题和特称命题。全称命题意味着“所有的”、“每个”,而不包含类别中所有成员的命题就是特称命题。
全称命题和特称命题是对立的。全称命题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都很明确,相反,特称命题通常是模糊的。我们在使用特称命题时,要想精确地陈述,就必须增加足够的信息,比如将“一部分运动员在两小时内完成了比赛”改进为:“16%的运动员在两小时内完成了比赛”。
另外,书中还讲了一个概念:当我们讨论一个命题是特称命题还是全称命题,我们的关注点在逻辑学上称为命题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