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诈骗,一个躲不过的坑

作者 | 金小帅

要说最近网络上最火的宣传是什么,那就不得不提诈骗宣传了!甚至连国家反诈APP以及各地区反诈人员,也曾在各大媒体平台和千万级粉丝网红们合作各种花式诈骗案,供大众学习与预防。

其中宣传广为人知的莫属缅北电信诈骗了。

暑期一部诈骗类电影《孤注一掷》为人们打开了缅北诈骗的冰山一角,让我们知道,原来遇上一场精心谋划的诈骗,我们真的会防不胜防。

然而,还有更多类型的诈骗事件,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职场坟场建造者——劳动合同诈骗。

01.

“无中生有”

带来牢狱之灾的劳动合同

每一个打工人对劳动合同都不陌生,在进去公司之前,都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选中心仪的公司,有很多初入职场的小白,很容易遇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做手脚侵害就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有没有听过“倒打一耙”这个词呢?

劳动维权反被告欺诈罪被关入狱,看到这个字眼是不是就非常无法理解。

小帅曾看过一个案件,有一个陕西过来广州打工的女孩,一直从事服装销售,经朋友介绍进了服装厂打工,但是单位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便进行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138元,她的官司不出意外的打赢了。

而在赔偿了女孩金钱后,服装厂接到通知,在地方税务局补缴的社保费用时,发现该局档案材料中有女孩与其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小娟诈骗。

并提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司财物的民事诉讼。

导致女孩人被拘留、逮捕、审判,整整关了一年五个月,被抓时也仅24岁,好在二审上诉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女孩诈骗,改判无罪。

整个故事让人最不明白的地方是,女孩确确实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居然能拿出复印件来,无中生有的本事很是威风,在此小帅也只能说社会人心险恶,合同欺诈的形式也超出想象。


小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是受合同法约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那些无效合同就是这样,因此很多用人单位抓住了这个细节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适当了解。

02.

“百花缭乱”

随处是坑的文字欺诈游戏

除了这种连当事人都不知道的欺诈之外,还有很多暗藏在劳动合同中不显眼的坑,等着签约人自己掉进去,特别是签订的时候,连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分不清的人,都不知道自己权益被篡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恶意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实或者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些常见的劳动合同欺诈方式:

1. 虚假合同:雇主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包括虚报工资、职位、福利待遇等信息,以吸引劳动者入职。

2. 强制签订变更合同雇主在劳动者入职后,强迫劳动者签订变更合同,改变原有的劳动条件,如降低工资、增加工作时间等。

3. 非法解雇:雇主使用非法手段解雇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解雇、违法解雇等,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解雇程序和条件。

4. 拖欠工资:雇主故意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拖欠工资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5. 虚假培训费用:雇主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但实际上并未提供相应的培训或培训内容与承诺不符。


6. 违法减少社会保险缴纳:雇主故意减少或不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7. 虚构违约:雇主故意制造违约事由,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减少赔偿责任。

8. 违法劳动派遣:雇主将劳动者以劳动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派遣,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仔细看清楚,哪些是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当事人信息: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雇主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详细描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职责和岗位要求,确保劳动者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

3.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时长、休息时间、加班安排等。

4.薪酬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同时应明确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假、带薪休假等。

5.劳动关系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也可以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6.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限、违约责任等。

7.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责任,确保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8.知识产权和保密:如果劳动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义务。

9.纠纷解决方式: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在劳动纠纷发生时的解决方式,可以是协商、调解或仲裁等。

03

“一字之差”

税务处理大不同.

其次,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签订的合同,都作为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合同,二者虽然相近,但意义大不同。

前者签约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后者的签约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劳务接受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在税法体系中,根据税法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基本要素分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

1、增值税处理差异

在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这意味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对于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收入都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个人所得税处理差异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是“任职或者受雇”,后者是“个人从事劳务”。

除此之外,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2)支付给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进行申报,如果是连续报酬,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扣除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倘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交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收入予以细化列举: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包括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部分应税服务。

若提供上述劳务取得收入的一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将提供劳务收入并入营业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劳务接收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薪金,还是签订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务报酬,都是企业日常经营成本,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两者的税前扣除凭证稍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对应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一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因此,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只需凭内部填制的凭证和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凭证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则需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因经营活动或其他事项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劳务提供方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合同作为我们第一份签订的合同,没有知识积累和社会经验的前提下,想要避免这些容易踩中的坑,就需要我们提前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税务处理,可以在职场生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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