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现

2026年3月12日,一年一度的植树节。

就在这一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继五年前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问世之后,《生态环境法典》是第二部以法典命名,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体现时代特点的法律。

几乎和当年《民法典》出台时的情形一样,《生态环境法典》一经公布,即刻便引起国人的极大关注。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虽然不像《民法典》那样,无论是从婚姻家庭到财产继承,还是从邻里关系到买卖合同,几乎每一条都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毕竟,生活环境的好坏是可以直接影响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的,更何况,《生态环境法典》所规范的事项有不少还是会对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的。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生态环境法典》关生活环境的什么事儿?更不要说会影响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了吧。

接下来,咱们不妨随便摘取其中的一两条来看一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要强制征收,而且,即便是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你也不能随意乱丢乱放,必须尽到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否则,嗨嗨,你就是违法。

法条

       第五百零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五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生态环境法典》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以诸多有温度的条款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家门口”的生态环境问题。比如,令人头疼却又无可奈何的烟熏火燎和噪音扰民。

       按照新规,在没有设置专用排烟通道的居民楼,将被禁止开设餐饮类饭馆饭店,看看眼下道路两旁的饭店和餐馆,暂且不管规模大小,又有多少不是开设在居民楼下的?

有人气才有生意

不知道,五个月后,是不是会出现有大批的饭店餐馆整体搬迁呢?

还有令人想想都头大的广场舞,倘若是在休闲广场这样的公众场所跳舞健身都可以理解,关键是有人她不想跑路,居民楼下三五成群的随便找个地方,也不分白天和黑夜,喇叭放得震天响……

或许,在《生态环境法典》的强制规范下,像面对烟熏火燎和噪音扰民这样令人头疼却又无可奈何的情形终究是会会慢慢消失的吧。

法条:

       第二百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五百九十三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当然了,《生态环境法典》前前后后共五编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给国人的日常生活所带来的影响肯定远不止这些,那就让我们一起慢慢地去体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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