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关于审理疑难复杂商事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一、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1、要有真是的投资协议;2、要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3、要有实际出资;4、半数以上股东知情其存在,也就是说,不能完全隐名。
二、合同争议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正确区分抗辩与反诉:卖方在诉讼中提出减少价款请求实际上是在行使合同法第67条的抗辩权,即在对方没有按约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无须提出反诉。只有在买方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况下,买方才须提出反诉。
(以上为胡道才在2010年4月10日全省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三、合同解除问题
司法实践中,虽然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没有合同解除权,但仍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相对方没有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三个月之内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但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违约责任,法院应当判令违约方承担除强制履行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四、关于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认定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立法目的是管理需要,单纯限制主体行为资格,而非针对行为内容,则一般属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同时还应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一些合同虽然因违反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而不能认定无效,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无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以上为褚红军在2012年5月7日全省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五、如何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是指股东与公司或姐妹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如财产不分、联合、人事交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业务混同,甚至注册地、营业地、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完全相同,相对人完全无法区分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发生交易。此外,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公司形骸化等因素亦有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
只有混同达到严重程度(混同时间长时间、持续性)(人、财、务等核心因素混同),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才能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以上为苏州中院民二庭商事审判业务指导2014第三期)
六、起诉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如何处理?
合同有约定的可以受理,但判决无法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未开发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较为妥当。
(以上为苏州中院民二庭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