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文件精神,鼓励人才引进和举荐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举荐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机构、引才工作站(点)等。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资质或营业执照。
第二条 对为我市引进创业类及创新长期类人才的,给予全额引才奖励,引进创新短期类人才的,减半奖励。
第三条 对为我市引进顶尖人才的,在顶尖人才获得“一事一议”支持后,给予推荐者奖励。奖励标准为:
1.全职引进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50万元奖励;
2.全职引进海内外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在世界一流大学、发达国家国家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和世界知名企业实验室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国际著名学者,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为我市引进高端人才的,在引进人才(团队)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并获得首期资助后,给予推荐者奖励。奖励标准为:
1.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浙江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给予8万元奖励;
5.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类、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万元奖励;
6.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类人才的,给予3万元奖励;
7.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C类人才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同一人才引进后分别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层级发生变化的,实行补差奖励。引进人才为创业类人才,其创办的企业在注册落户后5年内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再给予推荐者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追加奖励。
第六条 引才奖励申请对象须在所推荐的各类人才计划申报截止期前,填写《嘉兴市引荐人才情况信息表登记表》,报送引荐人才落户地的职能部门(专项办)备案。原则上,推荐者须与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填报的项目申报计划书中“推荐人”栏目一致;如无项目申报计划书的,需由引进人才本人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推荐者应与引进人才(团队)无利益关系。
第七条 引才工作站(点)引进高端及以上人才的,根据《嘉兴市引才大使、引才工作站(点)、域外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嘉人社〔2017〕132号)规定,年度工作经费与引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八条 引才奖励重点考察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机构、引才工作站(点)等在人才项目引进中发挥的贡献大小,经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引才奖励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并统一发放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引才奖励申请对象向人才落户地(工作地)职能部门(专项办)提出申请,填报《嘉兴市引荐人才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在嘉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
2.审核。人才落户地职能部门(专项办)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
3.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对拟奖励对象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请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
4.拨付。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拨付补助资金。各县(市)及嘉兴港区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首次奖励、补差奖励和追加奖励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属的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