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计与运行根植于公司法、民法、信托法等多领域的法理逻辑,本质上是为解决“法人拟制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利益冲突平衡” 等核心问题而构建的制度安排,旨在规范董事权力行使、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
一、董事制度的法理基础
1.代理理论: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的角色定位。
代理理论是董事制度的核心法理基础之一,其核心逻辑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为所有者,董事为管理者),董事作为股东选举产生的代理人,需以公司利益为导向行使代理权,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诉求。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使用“代理”术语,但通过“董事会职权”“董事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等规定,间接体现了代理理论的要求。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2.信托关系: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的责任约束。
信托关系是董事制度的另一重要法理基础,其核心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英美法系早期通过“财产托管证书”设立公司时,将公司财产权授予独立受托人团体(其中部分受托人同时担任董事),董事因此被称为“受托人”。信托关系的核心要求是:董事需以公司(受益人)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需谨慎管理公司财产,避免滥用职权。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信托关系”,但“忠实义务”的规定(如禁止董事侵占公司财产、谋取私利)本质上体现了信托受托人的责任要求。
3.公司治理结构平衡:制衡权力与保护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权力制衡,董事制度的设计旨在平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权力,防止“内部人控制”。
独立董事制度:为强化董事会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控董事会,中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需“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负责监督公司运作、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将所持股份表决权集中投给特定候选人,以保护少数股东的话语权。
4.法律责任约束:防止权力滥用与保护权益。
法律责任是董事制度的“底线”,通过明确董事的义务与责任,防止其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需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谋取私利)与勤勉义务(需谨慎、尽责管理公司)。违反上述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董事会制度的法律框架体系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是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同时需结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1.董事会职权与组成。
职权范围:依据《公司法》第67条,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上市公司需额外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如审计委员会需由独立董事过半数组成并包含会计专业人士。
人员构成:《公司法》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条件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23条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和时限(召开前三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需保障董事充分知情。
3.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在议事表决的法定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无明确规定,通常由公司章程约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非仅出席董事)。(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表决: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的会议审议,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交易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董事、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由出席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名,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
4.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需遵守更严格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
独立董事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内容;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应占多数。
重大事项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及时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三、董事的义务与违规后果
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需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1.董事承担责任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未尽勤勉义务:因调研论证不到位、重大疏忽导致决策信息失真或未避免重大失误,参与决策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如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侵占利益:违反规定侵占公司利益的,所得收入需退还公司,并可能被解聘。
未及时报告风险:未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
2.免责情形。
异议董事免责: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赔偿责任(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规决策免责:若决策程序合法、信息充分,因市场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损失的,董事不承担责任。
3.责任追究程序。
董事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如国资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和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的责任除外。
四、实务操作指引:规范与细节
实务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需结合公司类型(上市/非上市)、规模(大型/中小型)和行业特点,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1.制定专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强制要求,),明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记录等具体流程。
非上市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规则,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细则(如临时会议的提议方、通知方式、表决通过比例等)。
2.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召集人:董事长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主持人:董事长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召集人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详见公司法六十三条)
3.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议案提交:临时会议的提议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提议理由、时间、地点、议题、材料等),由董事会秘书转交董事长。
议案审查:董事长认为议案不明确或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独立董事对议案有异议的,可提出延期审议。
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为主;非现场会议(视频、电话等)需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以有效表决票或书面确认函计算出席人数。
4.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董事、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
记录保存: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供日后查询和责任认定。
5.关联交易的特殊处理。
关联交易需提前披露关联关系,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6.职工董事的特殊义务。
职工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但需承担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权益、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的义务。
总结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其法律规定以《公司法》为基础,结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强调程序合规和责任明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引需兼顾合法性与实操性。2023 年《公司法》修订后,需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设置、职工代表要求、电子会议程序等新规则。操作中应细化章程条款、强化会议记录、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并通过培训和信息化工具提升合规水平。实务中,公司需制定详细的议事规则,通过法律框架的严格遵循与实务流程的精细设计,可最大限度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确保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记录等环节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注重董事的勤勉义务和责任追究,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简介】:王永刚,男,汉族,中共党员,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州),正义网法律博主,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酒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