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式物管的利与弊

      信托式物管,就是委托人(业主大会)基于对受托人(物业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业主)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在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将会是信托受益人,也就是广大业主。与传统的委托物管模式不同,信托式物管有力的法律依据是《信托法》。这种模式逐渐演变成物业管理。

      一、利处

      现在物业管理之所以越来越不正义,就是因为物业由原来的服务供应商变成了服务整合商,从中拿买卖差价。而在信托模式下,物业拿的是购买服务的佣金,物业实际上帮业主代购最物美价廉的服务,相当于服务代购商。物业管理不再是以企业盈利为导向,而是以信任合作为导向,物业管理人只有通过业主对你的信任,才能得到符合市场规律的,有尊严的,公开的收入。

      “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就是运用信托理念,将传统的物业服务购买关系,转变成财务公开透明、过程量化、质价相符的信义托付关系,赋予每名业主监督权与诉权,让物业真正回归“忠诚管家”的角色,保障业主利益最大化。目前来看,“信托制”物业无疑是最适合的社区治理模式和物业管理模式。

      二、弊端

  信托物业在解决业主与物业的关系上,业主与物业的责任和权利界定得比较清晰,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解决:一是业主内部的民主问题。业主的民主意识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不团结,召开业主大会成本太高等问题,使业委会成立困难。怎样创新一种机制,提高各个业主自觉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二是信托物业强化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必须有一个坚强的、大家信服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功能的加强,有可能把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使业主委员会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也有可能使业主与业主之间良好的邻里关系变得不协调。三是信托物业有《物权法》、《信托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支撑,但仍有法律的盲区,比如现有的物管企业能否直接经营信托业务,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但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要在进一步的实践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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