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日进度——《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其内容包括:一般理论、资格与指定、报酬、与职责;
一、一般理论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人需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资格与指定
允许担任可以分为:机构或个人
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个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如有CPA证书)
要求管理人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注意:标的额不属于)
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一个个人完成管理破产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注意:行政处罚不属于,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担任管理人 / 过失犯罪的也不属于)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⑴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⑵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或破产前3年,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现在或破产前3年,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现在或破产前3年,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⑶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方式: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主要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过法院许可;
更换方式: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胜任职务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更换;
三、报酬
确定主体: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价;
债权人对报酬有异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随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报酬确定
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
2.公开竞争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报酬比例不得超出分段报酬的范围;
3.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2. 担保物权: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3.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和解、重整草案;
报酬性质
管理人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其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
1. 事务所请本专业中介机构的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费用从报酬中支付
2.请非专业的专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法院许可 + 费用需经债权人同意
3.请非专业的专业人员/ ——法院许可 + 费用需经债权人同意+监督
四、职责和责任
4.1 属于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总结:接管——摸底——管理(管运营、财产、营业、诉讼)——提议开大会
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⑵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故B不当选;
⑶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⑷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⑸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⑹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⑻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⑼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注意: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是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不属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4.2 职权行使
法院应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的决定;管理人不得将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4.3 管理人义务
接受债权人会议与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出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职务要法院许可)
4.4 责任承担
未依法尽责的,法院可处罚;给债权债务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