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是当下主流购物方式之一,但相比于传统的实体购物,网购往往会遇到商品质量不合格、网上看到的商品和拿到手的实物不一致等问题。按理说,对于这种情况,商家应该无条件退货,但一些商家在网店内或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由此产生了诸多网络消费纠纷,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细化规定、完善配套政策。但部分电商平台和商家却试图通过各种格式条款或单方面约定,将“无理由退货”变为“有理由不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2017年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划分了不可拆封、试用、激活的商品以及消费者查验的边界。“七日内+商品完好=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什么是“商品完好”?按照“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争执双方谁都有话说。
商家可能觉得委屈,比如耳机等3C产品很容易被掉包,因而不让拆封。若允许拆封查验,商家将会承担较高的防伪查验难度和成本,以及被消费者买真退假、虚假退货等风险。京东曾因“个别用户通过以旧换新、掉包等形式恶意牟利”“退货在返修的过程中,发现有接近三成的产品是假货”收紧退货政策,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羊毛党”毕竟是少数。
为规避个别恶意退款行为,岂能以多数人的售后权益为代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进一步落实网购后悔权,是始终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