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则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两者间有怎样的关系?下面就由我来为你解答。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以财物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用公权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行贿一方以取得某种利益为目的,给予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钱财,以换取受贿方利用国家权力为其谋利益。行贿人与受贿人通过互相利用,各有好处,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对合犯罪,即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行为角度来看,有行贿才会有受贿的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来看构成行贿罪不一定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行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也一般有以下原因:
1、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2、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除外)。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如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因此,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
3、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如今的贿赂案件侦查中,追究受贿比较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
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