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这意味着,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可根据政策享受退税,最终保持3%的增值税负担。
政策背景与依据
该政策的核心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可享受超过3%部分的退税。这一政策为软件企业减轻了税负,促进了创新发展。
政策适用范围
1.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只有纳税人自行开发的产品才能享受该政策。本地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产品也可以适用,但单纯的汉化或翻译不符合要求。
2.软件产品类型: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硬件设备中的软件,随硬件设备一并销售,例如智能机器人中的语音软件。
享受退税政策的条件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退税:
1.软件检测证明:需获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2.登记证书:企业需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以软件产品为例,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软件产品退税额 = (当期销售额 × 13%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 × 3%。
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退税额,计算方式类似,但需要扣除硬件部分的销售收入:
嵌入式软件退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 13% - 当期嵌入式软件可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 × 3%。
其中,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最近同期同类硬件的平均销售价格;
2.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硬件的价格;
3.按成本加利润率计算价格(利润率一般为10%)。
发票开具与进项税额分摊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特别注意:
1.发票上需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确保与登记证书一致。
2.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和硬件的销售额。
3.如果软件与硬件一并销售,且无法单独开具发票,需在备注栏注明软件部分收入。
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时的进项税额分摊,企业需按比例分摊无法区分的进项税额,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退税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退税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多缴税费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