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重点:近亲属之间出具的债权文书应从严审查
原文如下:
蒋某与田二某系夫妻。
田二某向其兄田某出具3张借条,合计借款70万元。
在蒋某与田二某感情破裂、离婚诉讼期间,田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蒋某与田二某偿还借款70万元。
原审认为:田二某认可债务的真实性,蒋某无证据证明田二某与田某系恶意串通,涉案债务形成于蒋某与田二某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判决蒋某与田二某偿还借款70万元。
蒋某申请再审。
经再审审查,该借款系大额款项,田某不能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田某自己购买一间车库居住,其称借款系帮助田二某夫妻购买网点房,不合常理,借款的真实性足以产生合理怀疑,裁定提起再审。
综合上述:
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的近亲属以该方向其出具的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大额债权文书起诉夫妻双方,该债权应当从严审查。如果该近亲属不能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仅以债权文书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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