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解决之道变成问题
变化(甚至在成长和发展的某些层面)的推动者,通常是基于某种常态的偏离。为了恢复常态,以求舒适和生存,一定要有所变化。根据群的第四特性,不论造成偏离现象的是什么,只要利用其对立者(如暖气对寒冷),即可得到所要的变化。如果单一行动不足以改正偏离现象,只要持续加强统一行动,终将获得预期的效果。
上述是我们所熟悉的应对问题时的处理方式,我们为了改变或者说是改善当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原则。然而,生活是复杂的,我们不应期望用一把钥匙打开所有紧闭的门,过于执拗,还有可能把钥匙卡在锁孔里,将自己困在自我意识的牢笼之中。
尤其是当解决之道成为问题时,并未带来预期的改变,“解决方案”反倒严重地制造了问题——事实上到最后却成为两种罪恶中最严重的。作者给出的“酗酒”的例子,我很是赞同,让我想起了前一段时间微信上疯转的关于支持“建立立法坚决判处拐卖小孩的人贩子死刑”的言论:相信大部分民众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他们多为人父人母,不希望相同的遭遇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不愿可爱的孩子被残忍的从他们身边偷走,所以想用更为严苛的刑罚来震慑那些有这个企图的不法分子。但且不论程序公平和法律正义,这样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死刑可能会让那些已经拐卖孩童的罪犯由于害怕被抓住证据,而强化其暴力手段;风险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这个产业的利润更为客观,长期来看,是否真的会使该类犯罪消减?这个解决之道是否又成了一个让我们更头痛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否衍生出了另一个更严峻的问题?
令人疑惑的是,一方面这类解决方案的不合理已经明显地摆在眼前,而另一方面人们却一再地尝试进行这类改变,似乎那些主其事者不能从历史中吸取教训。
在某种情况下,新问题的产生,纯粹是因为改变既存问题的方式的错误,而这种问题形成的方式,可能发生在人类生活的任何层次——个人、两人、家庭、社会,等等。
我们所谓的“问题”,指的是因处理困难不当而造成的僵局、停顿、死结,等等。基本上,处理不当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a. 企图以否定问题存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应当有所行动,但无人采取行动。
b. 企图改变某种困难,而该困难以现实的观点来看,不是无法改变(如代沟,或总人口当中少部分无法治愈的酗酒者),就是根本不存在:不应当采取行动,却采取了行动。
c. 犯了逻辑层次误置的错误,而导致为没有结局的游戏。这可能有两种情形:其一,试图以第一序改变某种状况,而该状况必须从更高一级的逻辑层次才得以改变(例如,“九点问题”或抑郁症、失眠症、嫉妒等案例中所犯的常识错误)。第二种情形正好相反,当第一序改变即足以解决困难时,却试图促成第二序改变(例如,不满意别人行为的改变,而进一步要求“态度”的改变):在错误的层次上采取行动。
第四日笔记,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