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德国古典哲学(4)黑格尔(17)

道德:自由意志的内在反思


在黑格尔体系中,道德的地位远不如在康德哲学中崇高。它被视为 “法的主观形式” ,是自由意志的内化与反思阶段,停留于 “应当” 的领域。真正的“应当”只有在客观的伦理中才能实现。

道德涉及两个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其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 故意与责任

行为只有出于“故意” ,即行为者知晓并意愿其直接后果时,才需承担完全责任。责任的范围以行为者能预见的后果为限,人非sd,没有全知视角,不对无限间接的后果负责。

2. 意图与福利

“意图”比“故意”更深一层,指行为者不仅预见后果,且以追求某种“福利” (包括物质利益或精神满足)为动机。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是空洞的;任何道德行为都必然包含对某种福利的考量道德应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善的效果是对善的动机的客观验证。

3. 良心与伪善

对普遍之善的自觉动机,即为“良心” 。良心是主观意志对普遍善的内心确信。然而,黑格尔犀利地指出,停留于主观感受的良心极易沦为 “伪善” 。伪善有多种形态:

· 低级的伪善:用道德外衣掩饰邪恶动机。

· 高级的伪善:以“善良目的”为名,行不义手段之实,并以此自我开脱。

黑格尔批判康德以来对“优美灵魂”的推崇,认为这种沉溺于主观善感的道德倾向缺乏现实反思,真正的道德必须超越主观性,走向客观的伦理。


道德与伦理的辩证关系

法的内化形成道德,道德的外化与客观化则构成伦理。黑格尔严格区分二者:康德所谈的“伦理”实质仍是主观道德,而真正的伦理(Sittlichkeit)是指 “客观的精神法则” ,体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实体性的风俗、制度与生活形式。

一种道德原则,唯有经过 “主体间性” 的确认,并外化为社会普遍认可的客观制度,才获得真实的意义与效力。

因此,伦理才是扬弃了道德主观性的、更高阶段的自由实现。


说人话版本

在黑格尔看来,道德反而是自由意志,内省反思的阶段。契约和财产的保障化身的抽象法,反而滋生出了不法,这说明,抽象法的制定存在缺陷,需要回归到自由意志的根源探讨意图和目的,以及善恶的标准。

首先,自由意志体现为故意(还不涉及结果),也就是我们常在法律文书中看到的故意和无意,也是现行法律的重要判断标准。有意伤害和无意伤害所接受的惩罚也是天差地别。

这就确立了道德判断的最低门槛,一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主观意愿上不侵害他人。 之后才配谈结果——也就是考察追求具体目的和目的所形成的福利。

对意图(而非仅仅故意)的审视,将我们引向了对其行为所谋求的‘结果与福利’的评估。

因为在黑格尔那里,故意是前提(我知道我在做什么),然后才谈得上分析意图(我为何要这么做)。有了对意图的审视,对其所追求的福利和可能结果的评价才有意义。

故意→意图→结果和福利。

黑格尔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是有意图,需要谋求福利的,这种福利不光体现在物质上,也体现在精神上,即现在人经常提起的情绪价值,也是一种福祉。

康德的道德观太过于务虚,为了义务而义务容易造成德福不一致的下场。这在现实中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一个人说,我帮助你,只是为了维护法律和道德,那么你肯定第一直觉会认为他就是个骗子,或者这人脑子有问题。

所以,黑格尔认为,人的自由意志体现在道德,意图和福利。人遵守自己的道德,出于自己的目的,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为了谋求福利

康德那种纯粹道德只是空的形式主义,在黑格尔这里,真正的道德应该追求动机与效果的一致。如此保障了个人目的以及福利后,就形成了一种内在的道德体系。

(可以看出,黑格尔在此阶段的法学概念与当今社会的通则是何其相似——我们每个人现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不违背道德,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此时的内在动机已趋完善,下一步要解决的是如何将其外化为所有人都认同的规则。)

我维持了自己内在的标准,我认为,我这样做既满足了自己的目的,又没有侵害他人,在这个范围之内谋求了自己的福利,通常我们管这种内在的道德叫做良心。

当个人将这种对善的追求内化为稳定的内心准则,就形成了良心。但黑格尔发出了深刻的警告:仅凭主观良心极易滑向伪善

一个人经常会说我做生意凭良心,听起来很可靠,但实际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于是伪善就是这么诞生的,披着良心的外皮做的事情却是伤害大众。

比如,有经验的人都知道,良心,这种东西是千差万别的。一个犯罪分子完全有可能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说我凭良心做事,但是所做出的后果却是伤害他人,伤害社会。

这就滋生出了一个全新的问题,也就是说良心这种主观性要外化成为规则,一种所有自由意志都参与都肯定的道德,也就是伦理。

1. 逻辑要经过主体间性的考验,也就是放到人与人之间的公开对话和社会实践中去确认

2. 它必须凝结成客观的风俗、制度和法律,比如家庭的亲情规范、市场的诚信契约、国家的正义法律。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才是道德的完满和最终归宿。

道德是那张设计图,主观的应当,而伦理是按图建造起来、人人可以居住其中的大厦客观的现实。

此时的伦理是抽象法经过内化反思后重新凝聚的外化。法律(抽象法)搭建了自由的骨架,道德充实了自由的血肉,而伦理最终让自由成为一个活生生的、可安居乐业的社会生命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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