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对专利申请的具体影响
1. 新颖性受损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种情况下,该在先申请会损害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导致在后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进而影响其授权的可能性。
2. 专利申请被驳回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抵触申请,那么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将受到损害,进而影响其授权的可能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3. 专利无效宣告
抵触申请也可以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如果在专利授权后发现存在抵触申请,专利权人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 处理方式
同人同日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且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可以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或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避免重复授权。
不同人同日申请:如果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5. 判断标准
时间要素:在先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
技术领域: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必须实质上相同。
全文内容制: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时,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6. 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公开的技术,而抵触申请则是申请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后公布的申请。尽管两者都会损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抵触申请的特殊性在于其是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
7. 侵权诉讼中的应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允许以抵触申请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根据现有技术抗辩规则,被控侵权人可以以现有技术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然而,由于抵触申请的特殊性,其能否作为不侵权抗辩的依据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综上所述,抵触申请对专利申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新颖性受损、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无效宣告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准确把握抵触申请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并妥善处理其在专利审查和侵权诉讼中的应用,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