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的法规(22)2026-1-18

第三节 意见、知识和信念

视其为真是我们知性中的一桩事情,它可以是建立在客观的根据上,但也要求在此作判断的人内心中有主观原因。如果这件事对每个人,只要他具有理性,都是有效的,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客观上充分的,而这时视其为真就叫作确信。如果它只是在主观的特殊性状中有其根据,那么它就称之为置信。

置信是一种单纯的幻相,因为那只存在于主观中的判断根据被看作了客观。因此这样一个判断也只有私人有效性,这种视其为真是不能传达的。但真理是建立在与客体上相一致之上的,因而就客体而言,每。一个知性的判断都必然是相互一致的(凡与第三者相一致者相互间也一致)。所以,检验视其为真是确信或只不过是置信的试金石是在外部,即它的传达的可能性,以及这个视其为真对于每个人的理性都被认为有效的可能性;因为这样一来至少就有一种推测,即一切判断相一致的根据尽管有主体相互间的不同差异,也将立足于共同的基础上,亦即立足于客体之上,因此这些判断就全都与该客体相一致,而判断的真实性就由此而得到了证明。

因此尽管当主体仅仅把视其为真看作他自己内心的现象时,置信不能够从主观上和确信区分开来;但借助于视其为真在我们的有效的那些根据而在别人的知性上做一个试验,看看这些根据在别人的理性那里是否会产生和在我们的理性上同样的结果,这却是一个手段,它虽然只是主观的,虽然并不导致确信,但毕竟揭示出判断的单纯私人的有效性,即揭示出判断中某种只是置信的东西。

此外,如果我们能够把我们认为是判断的客观根据的那些主观原因展示出来,因而将这种欺骗性的视其为真解释为我们内心的一桩事情,而不需要为此取得客体的性状,那么我们就揭露了这一幻相,并不再被它所蒙骗,虽然总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被它所诱惑,如果幻相的主观原因与我们的本性相关的话。

我所能断言的,也就是当作一个对任何人都必然有效的判断说出来的,无非是产生确信的东西。我可以为自己保持置信,如果我愿意这样的话,但我不能、也不应当企图在我之外使它成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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