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离职一月后公司发年终奖
2015年12月,某公司职员李某向领导提出辞职。2016年1月,李某正式离职,2016年3月,李某得知公司在2016年2月发放了2015年的年终奖,故向公司提出其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虽然已离职,但也应当向其支付2015年度的年终奖金。
公司表示:公司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金时李某已离职,故不同意他的请求。李某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度的年终奖。
※【争议】
公司称年终奖不该给离职者 员工认为属上一年工资组成部分
公司认为,公司发放年终奖时,李某已离职一个月。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年终奖的约定,故对于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公司没有为其发放年终奖的依据。故要求仲裁庭驳回李某的请求。
李某认为,年终奖是公司对于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他在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已离职,但公司也不能因此克扣其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而应当根据其在2015年度工作表现,发放其年终奖。
※【裁决】年终奖是劳动报酬一部分 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支付
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在2016年2月发放的奖,明确为2015年度的年终奖。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2015年度,李某一直在岗工作,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而单方不予支付。经过调解,公司同意按李某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李某也表示同意。
※ 【释疑】
一、年终奖发放需结合合同、制度规定和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一般情况下绩效工资属于工资中的保健因素,原则上是员工可以拿到的工资,而年终奖金、月度奖金等奖金类工资属于激励工资的部分,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奖金的操作弹性会更大,激励成分多,无保健因素在其中。
二、年终奖就其性质而言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
三、发放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四、年终奖金如何发放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都无规定,则应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一般法律原则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