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人):********************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
地址:*********
乙方(承租人):**********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为加强对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租赁场所租赁期间的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租赁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范围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位于的(厂房/档口/铺位/地块),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位置、面积等识别信息与租赁合同描述及出租实际情况一致)。
第二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致)。
第三条租赁限制条件
(一)甲方以物业现状作先出租和交付的条件,乙方完全接受且不存在任何异议。
(二)甲方签订本协议前必须严格核实乙方生产经营资质(如签订协议时乙方尚未取得经营资质,乙方应在取得经营资质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查验),乙方承诺只将承租物业用于生产制造。
第四条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乙方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乙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手机: 安全生产产管理员: 手机: 乙方上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有调整,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需在乙方知悉同意或陪同情况下,有权进入乙方生产经营场所(包含但不限于宿舍、生活区),不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向乙方内设部门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二)乙方如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超范围经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在乙方排除安全隐患或者纠正违规行为过程中,甲方认为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要求乙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责成乙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三)按照(二),乙方在无正当的理由情况下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超范围经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事故为避免产生进一步危害,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因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向当地公安、消防、安监、市监、环保、街道办等政府主管部门举报:
2.对乙方承租物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以强制停止乙方危险使用物业的活动;
(四)甲方或上级政府部门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居住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依法自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监督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向甲方提出安全生产相关建议措施。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厂房等设施为合法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
(二)自有或代管的同一出租物业内有多个承租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乙方及相关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甲方应督促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四)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当地公安、消防、安监、市监、环保、街道办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督促乙方实施整改。
(五)甲方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乙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配合乙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甲方负责人组织园区内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七)组织各企业成立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教育,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园区综合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八)负责园区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及安全管控工作。
(九)负责园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做好公共设施的点检、维护、保养工作。
(十)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乙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生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对承租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应识别所从事业务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连同生产作业环节存在的安全、消防、环保风险及控制措施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具实向甲方告知备案;
2.应在国家安全生产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3.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建立安全责任制;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5.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岗位员工应当持证上岗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7.自觉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并按有关要求认真完成整改工作;
8.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必备的、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9.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甲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数据、资料,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10.乙方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用于购置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用途,并对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1.乙方应当保证租凭场所自用,不得对租凭场所进行转租:
12.乙方开展的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消防、环保验收或备案等手续的,乙方必须在(试)营业、使用前取得相应批文;
13.乙方对承租物业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装修、修缮的,按有关规定须取得规划、建设、施工、消防等批文的,乙方应在施工前取得相应批文;乙方应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损害建 筑主体结构安全,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乙方必须在(试)营业、使用前取得相应批文;
14.乙方在承租物业内进行临时搭建工程的,须经甲方同意,并保证不得占用物业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15.临时占用、挖掘承租物业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对施工过程、现场防护、材料堆放等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需临时占用、挖掘乙方承租区域道路、场地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6.乙方生产作业涉及特种设备的,应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并按特种设备使用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测、维修、保养、年检等,确保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7.乙方应做好安全用电、防汛防台、防中毒、防盗窃等工作。保持用电设施的完好,严禁乱接乱拉电线。根据要求配备和维持好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18.乙方对经评价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安全隐患,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并告知甲方;
19.为保障用电安全,防止电气事故及大面积停电造成甲方及第三方停产、停业损失,乙方应在所租赁场所入户总配电箱设置必要的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防护设施:
20.乙方用电负荷不得超出现有供配电线路的承载能力,如有工艺、设备变更造成用电负荷增大,乙方应在变更实施30日前告知甲方;
21.乙方应无条件落实甲方承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自行完成或配合甲方完成有关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2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应急演练,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乙方不准私自动用、拆卸园区厂房原有设施,若因生产原因拆卸、动用时,需征得园区同意方可施工;
24.乙方应当对所有来访客户、入园员工家庭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以及公司宿舍入住人员等,进行宣传教育各项安全事项,并负责自行管理到位;
25.乙方生产涉及的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燃气、气体等,必须向甲方报备,应当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查及现场管控,确保合规合法;
26.如生发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报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在承租物业期间,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
1.将经营作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租赁物业内,且安全距离不足,存在“二合一”或“三合一现象;
2.在物业内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物业结构安全的活动;
3.不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安全出口标志,封闭、堵塞物业安全出口;
4.不按规定健全完善物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维护其正常使用,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不按规定健全电气设施设备以及维护其正常使用,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直排式热水器;
6.违法违规在物业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
7.违法违规进行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
8.安装、使用无生产合格证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三)事故事件责任
1.乙方对所承租场所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加强属地管理,对所承租场所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应规范自身员工的管理,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如有乙方员工在甲方物业内破坏公物、妨碍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行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协助解决;
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停产、停业,电器、设备和装修损毁等情况,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扣罚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5.乙方所有来访客户、员工家庭所有成员有来访亲朋好友,若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时均与甲方无关,由所属负责人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灾等其它事故时,或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和赔偿相应的责任。
7.由于乙方未严格执行《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造成甲方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调处理。
第九条厂房建筑安全要求
(一)乙方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装修材料,如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泡沫夹芯彩钢板等,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或拆除;
(二)乙方严禁在相关物业区域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物业结构安全的活动;
(三)工业园区厂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十条消防安全要求
(一)甲方、乙方按规范要求在各自负责区域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同时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对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整有效。
(二)乙方生产区、库房仓储区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
(三)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道。乙方应自行配置、维护和保养所承租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火栓、灭火器、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严禁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锁闭、堵塞;乙方应按消防技术要求设置数量足够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四)严禁私自违规搭建。建筑之间原有间距搭建或堆放物品致使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的,一律拆除、清空。厂房内部采用各类彩钢板加建、搭建,影响疏散逃生的,一律拆除。建筑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
(五)严格做好防火分隔。厂房内设有仓库与生产共用区域的,对不同功能区要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对厂房内设有危险部位的(如喷漆房、底漆房、储漆间等),其危险区域与其他使用区域应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乙方进行高空、有限空间、动火、吊装、小零散施工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甲方及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时,应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办理作业票据,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加强作业现场监护与警戒,确保过程安全;以上特殊作业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园区申请报备手续,未提前申请报备严禁施工作业。特殊作业若涉及政府消防安全部门监管要求的部分,由乙方自行向监管部门做申请报备及相关二次验收审批工作。乙方开展危险作业时必须要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识别,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制定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按照规定开具安全作业票证,并对安全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确认;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保险及担保
(一)风险担保如乙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提供风险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等),承诺一旦发生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或作为担保人的第三方承担。
(二)建议乙方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投保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乙方从事生产存储加工、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其他行业的,建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罚款承担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被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直接支付罚款,甲方按照政府或行政部门的要求可从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从乙方提供的风险担保中支付,或通过其他法律渠道向乙方追索。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不正确履行协议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事故责任方还应向对方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