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一批货物给乙。后来,丙加入债务,成为连带债务人,对乙的支付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对乙的支付货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问:丙、丁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样的吗?
笔者认为,丙是连带债务人,丁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丙、丁尽管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但仍有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丁是保证人,适用保证期间规定。债权人甲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丙是连带债务人,不存在适用保证期间的问题。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承担的保证债务单独计算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同时引起保证债务的中断。但是,丙是连带债务人,主债务诉讼时效对债务人乙中断的,也同时对连带债务人丙中断。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可以主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但是,连带债务人丙只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也可以向丙追偿。连带责任人丙清偿债务后,只可以向乙追偿,不可以向保证人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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