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日喻
眼睛 视觉能力 通过光 而看见
并且,被看见的东西,由太阳的光所滋生。
苏: 因此 我们 说 善 在 可见 世界 中 所 产生 的 儿子—— 那个 很像 它的 东西—— 所指 的 就是 太阳。 太阳 跟 视觉 和 可见 事物 的 关系 正 好像 可 理 知 世界 里面 善 本身 跟 理智 和 可 理 知 事物 的 关系 一样。
善和太阳类比。
苏: 我想 你 会说, 太阳 不仅 使 看见 的 对象 能被 看见, 并且 还 使它 们 产生、 成长 和 得到 营养, 虽然 太阳 本身 不是 产生。
在自然的生物界,太阳滋生万物(有生命的东西)。
太阳与视觉和可见事物的关系,类比善和理智和可理知事物的关系。这说明我以前以为善贯穿于视觉表象 客观事物 其摹本的理念 真理和知识等可理知的理念的关系里,是不对的。善仅仅存在于和理智和可理知事物的关系里。
但是,在我们谈论可见事物时,就总是使用了其摹本的理念。因此,理念无可回避地参入进来了。我们说可见的这桌子时,总是建立在桌子的理念的基础上。
而苏格拉底对于理念的划分,可理知的东西的划分。
这个 世界 划分 成 两个 部分, 在 第一 部分 里面, 灵魂 把 可见 世界 中的 那些 本身 也有 自己的 影像 的 实物 作为 影像; 研究 只能 由 假定 出发, 而且 不是 由 假定 上升 到 原理, 而是 由 假定 下降 到 结论; 在 第二 部分 里, 灵魂 相反, 是 从 假定 上升 到 高于 假定 的 原理; 不像 在前 一部分 中 那样 使用 影像, 而 只用 理念, 完全 用 理念 来 进行研究。
灵魂 把 可见 世界 中的 那些 本身 也有 自己的 影像 的 实物 作为 影像。
这里的理念的东西,就是三角形、椅子这样的东西。数学、科学都是在这里。
这里的实物作为影子其实在(理念),并不探究它们的来由。而是考虑它们的关系和运用。椅子的理念在这里,能给出来的只是一种用法的东西,角色。而这种用法,就是它的本质。这点和数学的情况不同。在数学中,还有公理作为工具论的东西,作为假设悬置着。而椅子的情况中,完全消解掉本质,把本质完全归于用法。但是,数学中,还是有公理有工具论的东西作为一切的基底。
椅子的情况并不构成反驳。本质在用法 中道出自身。这里时悬置了用法之外的内在的本质。
这里也引出了语言——意义,和实体作为影子考虑其实在,实体和实在之间的关系的区别。实体作为语言的东西,或者作为实在产生出来的影子,前者,语法之外没有本质,后者,具有自身的本质。或者说,前者作为语言的使命就是语法考察,后者作为实在具有用法之外的本质,就是科学中工具论的预设。
在算术中,一个数是一个逻辑对象,一个数字意谓一个数,先于一个算术句子意谓真的指出。而一般语言中名称并非仅仅基于自身给出意谓的对象,而是在句子意谓真的语境中为概念所刻画的东西。是在后的。
一个数就是一个数字的意义,它是理念。数学处理的是数的运用,而非数的本质的追究。后者是逻辑学家的工作。譬如弗雷格试图通过逻辑为算术奠定基础。
数字和数之间,是符号和意义的关系。它斩断了实物(如果数字可以看作实物的话)自身在离开用法之外的本质。而具体的椅子和椅子理念之间,则是影子和实在的关系。影子和实在之间具有本质联系。就是说,影子和实在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两者之间具有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关系。数和数字之间没有这种关系。完全可以用全然不同的另一个符号表示这个数,只要用法不变。但是我们不能对一张桌子说它是椅子。
桌子也能拿来坐。但是基于某种生理特征的考虑,桌子和椅子在形状,高度上有区别。这决定了桌子除非特殊的情况,不会用作椅子。这使得具体的椅子有别于符号,它们有着基于自身的形状结构这些性质的特定的用途。这里排斥一种用途的随意性。虽然也并不绝对地排斥用作桌子的情况。在这里,实物的性质和其作为的某物的用法之间具有本质的联系。
这是语言/意义和影子/实在这两对关系之间的区别。是语言和现象中的实践的区别。
1.2 桌子的理念作为认知上的共相,在实践中则是突出桌子的本质:它的用法和功用,它参与人的世界的一个角色。
而善的理念、正义和真理的理念,它们没有认知上的功能,只是实践中的东西。它们作为实践中逻辑的知识被指出来。它们作为知识,并非认知中知识的对象。
1.3 在 第二 部分 里, 灵魂 相反, 是 从 假定 上升 到 高于 假定 的 原理; 不像 在前 一部分 中 那样 使用 影像, 而 只用 理念, 完全 用 理念 来 进行研究。
高于假定的原理,指什么?怎么上升?考虑假定的东西是怎么产生出来的原因。
2
卷六 光 太阳和听觉中的声音不同。别的感官的介质仅仅作为感受介质,但是光 太阳,还是产生万物的原因。
这一点恰恰适合于和实践中的人自身的作用或逻辑位置类比。人不仅对于行动及其结果负责,而且还对目的本身负责。实践中的目的诉求本身就是人自己产生出来的东西。我们怎么认识人所做出来的东西?总是不能离开人的理念来作出理解。做出来的东西总是在可思的理念的意义上被理解。
这是理解。并不是苏格拉底这里谈论的善。
在苏格拉底,知识和真理产生好的结果。这是认识中直接给出来的东西,现象。但是,知识和真理总是产生好的结果,这里就要追究原因。其原因在于,知识和真理本身就是善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它们是最高处的善对于实践中把自身做出来的条件的指出,满足这个条件所做出来的东西总是善的。
善使得符合知识和真理所做出来的东西,其结果,总是善的。类比光使得东西被看见。这里,善另一方面,
3 精神上过思想上的疯狂 和心理上的凝滞自我冲突自我分裂,哪个更成问题?
4
苏格拉底对于善的谈论,始终是一种逻辑位置的指出,指出它的作用,但是并不指出其内涵。
关于正义的谈论,也是遵循这种先指出逻辑位置或作用,然后考察其内涵或定义。但是,正义的谈论里引入了理性,理性以智慧为在先条件,智慧以知识和真理为条件,而知识和真理源于善的理念。这就是把正义奠定在了善的基础上。但是善的理念,没法作出这种定义,它再没有别的东西可以为它奠基了。在这个意义上,善不可定义。只可以指出其在实践中的逻辑位置,角色。
但是,由于这里是一种原因的探究的结果,有别于语言游戏中的遵从规则或生活形式。后者作为逻辑并不去考虑其根据。虽然可以做根据的考察,只是那已经不是语言的理解的工作了。
这里的原因,是区别于结果的东西。它们之间是根本不同的东西。我可以脱离怎么做谈论一个意志 意愿。
善作为原因,它不是归于客观,而是归于主观意愿。它突出的是人可以要求什么样的东西,这东西一方面是可以做到的,另一方面总是合乎自身的需要。它作为一种原则或普遍逻辑的东西,基于这种要求的规范,所行之事总是恰当的或正义的。
这东西从何而来?符合自身需要,这结果上为善的东西,也是它本身为善所产生出来的结果,或者说它自身是善的。这样看,善要求一种人对于自身需要的一种审视,以及由这种自身审视的要求所产生出来的统一。种种好的东西,都要回到自身的需要来。离开这需要的东西,就谈不上好。违背这需要的东西,就是不好的,恶。
但是这里人自身的需要,始终是一个开放空间。它包容人的发散思维对于人自身的探索。它不是一个封闭的东西。并不只是落到有限形式的欲望上,饥餐渴饮的生存。这里人对于自身的探索是无止境的。是个开放的进程。但是这种探索的中心是人对于自身的认识而非对于自然界的知识。人的生理的需要,人的欲望,作为自然界在人身上或在灵魂中的表现。但是它们并非就是灵魂所考虑的对象的全部。反过来,欲望由于其归于客观的或者说外部使然的必然,它可以从归于人自身的东西中撇出去。归于人自身的东西,人自身的需要的东西,是一种整体上成为某种东西的一,一种整体上目的的一。这一是超越于部分的东西的,或者说,是可思的东西作为做出来的可见的东西所承载的表达的意义的东西。它们之间是根本不同的东西。
但是,可思的东西,在这里还不是具体的东西。后者可以是对于客观世界中的东西的描述而非实践中的理念。可思的东西,这里突出的是作为某种理念的东西。三角形理念之于具体的三角形,在认识上前者可以看作刻画后者的概念。理念和概念有区别。概念作为具体的东西的某种共相,性质。是认知领域的。理念在于指出语言的意义的承载。而意义根本不同于语言或做出来的东西。这里,认知中的可见的东西作为承载意义的语言其性质并不决定意义的内容。这里是反过来,目的在先理念在先,而产生出来表达形式的可见的东西。一件事情是正义的,这里指出的不是做出来的这件事情对于其目的的符合,而是这件事情作为目的的东西,它受到对于自身需要的满足而言的审视。它始终在归于自身需要的审视之下来。正义的东西,在于其统一到自身需要之下来。这是对于具体的所要的东西做一个价值判断。而自身的需要,就是一种观念的东西。它具有某种先天性。人在逻辑上本体上总是具有某些需要,但是这需要不想欲望那样直接对人给予出来,非得或者经过教育,或者反思自我审视而浮现出来。
自身的需要在行动中是深邃的,需要逻辑知识为条件才能受到认识。这就是认知人自身。但是,有趣的是在考虑死亡时,考虑人的必有一死,尤其是年老时日趋切近死亡,会在人所做出来的种种作出一个自我审视。并且就其统一的东西而言,作为自身所达成的自我造就的一,作出一种对于自身所做种种的价值判断,意义。这时,是做出来的东西在先,在一种意义或价值的具有而言作出审视。这时,事情不是深邃的,而是平铺的,经验的。但是由于接近落幕而近乎不可更改。人在这时只关注自身所做下的东西里所具有的善,其中具有统一的东西,那个一。把它称为做成的东西,自身达成了的东西,活成的东西。其中有多少善的成分,就是人自我评价的标准。
从欲望往上的统一,是基于逻辑的不同层次的东西的构造。如同金字塔,越是具有广泛的地基,承接普遍的东西的统一,其达成的最终的一,金字塔的塔尖的东西,就具有更高的高度,或者说其蕴含更丰富的逻辑。
回到善从作为一个逻辑位置的指出,到落实到实践中具体的内涵上,具体的东西上,这个突出的是人对于整体上自身需要的探究。它归于人作为主体的内涵的东西。这就是近代宪政中人为自身立法的人权宣言的实践。这时,善作为一种要求产生出来的智慧,落到了人之为人的自我认知自我定义。可以把近代宪政看作苏格拉底的善的探索和实践的成果。
苏格拉底的善,突出的不是其定义的东西,不是其作为概念的内涵,而是一种实践中人的世界中逻辑位置的东西。指出一种整体审视的要求,人对于自身需要的审视。而善落到某个具体的东西里,不是苏格拉底要强调的东西。即使在人的灵魂和城邦的正义的考察里,指出正义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还是奠基在善的基础上的东西。不能脱离善来谈论正义。不然就是釜底抽薪,或者说抽掉了承载一切的基底来谈论任何奠基于这个基底之上的东西。就没法谈了,谈论的对象在这时都被取消了。
善 在 可见 世界 中 所 产生 的 儿子—— 那个 很像 它的 东西—— 所指 的 就是 太阳。 太阳 跟 视觉 和 可见 事物 的 关系 正 好像 可 理 知 世界 里面 善 本身 跟 理智 和 可 理 知 事物 的 关系 一样。
再扣一个要紧的点。在日喻中,善仅仅存在于可理知的东西及其实践里,还是也存在于视觉和可见事物的联系里?
前者。善和太阳各司其职,分开。
善并不涉入认知领域,并不对从视觉到可见事物的联系负责。并且,善也不对怎么做/表达,和理解负责。那是对语言的意义考察。
但是善对于知识和真理,智慧的洞见,对于理性和正义负责。离开善谈论知识和真理(苏格拉底意义上的),谈论智慧和正义,谈论理性,就是空洞的。
关于善,说的不清楚,是正常的。它是苏格拉底在此核心要说的东西。他自己都承认不容易说。没法直接谈论善的定义。他通过日喻线喻和洞喻这些类比间接地来谈论善。
以为善作为本体上在先的东西,就自然就是容易说清楚的,是错误的想法。它恰恰是认识上最后的东西,最深刻而不容易认识的东西。
一旦说清楚了这本体在先的东西,就意味着对所有的东西都梳理清楚了。只要整体上的东西还有不清楚的,那么善就还没有认识清楚
使说有根据的技巧,是以真为界。宁可说的不充分而真,也不要说的太过,失去根据的支持,从而不能保证其真。这就是分析中的语境原则的处理。指出一个意谓真的句子,这个句子中可以有某个部分还只是表示普遍性的符号,其意谓还是有待探究的。代数就是这种处理问题的思路,有别于算术。
不只是从语言到事物时,名称的意谓并不由名称自身给出。名称在此还只是一个表示普遍性的东西。而且在从事物到语言时,名称的含义,一个对象,这某物,基于直观在语言之外给出。语言本身并不给出对象或名称的含义。语言的本质是概念,或者说w指出的一个意谓真的思想指出一个事态。在这里,名称的含义始终只是指出一个位置,对象的位置。但是对象不是语言所能直接给出的东西。
而语言,概念,恰恰是刻画某种经验的工具。它产生思想。通过概念有限而确定地把捉名称意谓的对象,并把经验概念看作属于对象的性质。从而句子在达成对于对象的一步步的刻画。虽然这刻画并没有尽头或完成。
在这里,对象始终是神秘的。我总是通过语言中的概念来把捉对象。直观中给出来的对象还并非概念中被把捉的东西。那还需要判断的工作。一个判断力缺乏的人对于给出的对象缺乏判断或缺乏知识。知识并不随着对象的给出就给出来。
思维在思想,是通过概念来把捉对象。不产生概念,就没有思想。概念承担思想的逻辑结构。康德说知性是概念的能力,恰当。
苏格拉底关于善,也是基于指出的逻辑上某个位置的东西的存在,基于其作用,进一步来考虑其内涵或定义。这里,是善作为逻辑的作用在认识中在先给出来了。而其本体上在先而认识上在后的东西,基于这个给出来的作用反过来受到考察和刻画。
这里就是代数中从一个含有表示普遍性的代数名称的真句子,到这个名称的含义的推进。数作为逻辑对象和一般句子中的对象有别。数可以为逻辑所刻画。就是说,数的对象不只是为概念类所把捉,在类之于对象或项的有限把捉,用普遍的东西特殊的东西把在性质而言把捉个别的东西,而是在本质而言,在句子中意谓相等而言用概念把捉对象。在数学中,一个含有表示普遍性的代数名称的真句子作为问题的刻画,问题的指出就意味着答案或这个代数名称的意谓的数的指出。
在一般语言的句子中,这里达成的是某种特殊性或性质的刻画。
而理念,是本质性的。它不是性质。它是逻辑。
善的理念在此可以类比数的对象,可以通过语言刻画。逻辑的东西是可说的。
5 这个 世界 划分 成 两个 部分, 在 第一 部分 里面, 灵魂 把 可见 世界 中的 那些 本身 也有 自己的 影像 的 实物 作为 影像; 研究 只能 由 假定 出发, 而且 不是 由 假定 上升 到 原理, 而是 由 假定 下降 到 结论; 在 第二 部分 里, 灵魂 相反, 是 从 假定 上升 到 高于 假定 的 原理; 不像 在前 一部分 中 那样 使用 影像, 而 只用 理念, 完全 用 理念 来 进行研究。
可知世界的下面这个部分,以可见世界的实物为自身的影子。这里,给出了可知世界和可见世界的直接联系。 它指的就是椅子这样的理念。在这里,假设指的是理念的椅子。
在数学的情况里,假设指的是三角形这样的理念。三角形在几何里,是作为在先给出来的东西,进一步研究其各种运用的结果。而不是考虑它产生出来的原因。存在的原因。
在这里可以看到的是,事物的理念。它们是认知中的对象。弗雷格的概念——就本质而言而非性质而言。康德的概念。亚里士多德的第二实体。运用到实践领域,画一个三角形。这里画和三角形之间是不相关而相互补充的。
但是,可知世界上面的这个部分的理念,考虑的是知识和真理,智慧和正义这样的理念。它们是对于怎么做和做什么本身的考虑。不再是画一个三角形这样的例子中,关于外部事件的刻画。它们刻画的是人的主观的价值判断,何为善。它们考虑的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在这里,诸理念以向上探究其本体上在先而认识上在后的原因的东西,它就是善的理念,作为它的一个使命。
在这里,可知世界的另个部分之间有一个非连贯。而可知世界的下面部分和可见的实物,可见的实物和表象作为其影子之间都是连贯的。
可以把椅子这样的理念看作下面三个部分的金字塔的塔尖。而可知世界中真理和知识的理念不是作为它们上面的彼此具有实在和影子的关系的东西。前者突出的是一种客观世界的东西,事物的理念作为其突出的本体。这里还是突出一种客观性。可以物理刻画的对象。譬如三角形:三条直线围合出来的闭合的图形。而后者突出的是对于人所做的东西的价值判断。它是主观的,这种主观性作为整个实践的轴心的东西。这一点是譬如画一个三角形这种实践所不具有的。后面这个例子为w的日常语言的理解锁关注,但是不为正义所关注。因为这是一个理解问题,它是客观的。并不含有主观的价值判断。在理解里,主观的东西恰恰是需要排除的有害的东西。
那么,是什么引出正义 理性 智慧,知识和真理这样的理念的呢?结果总是好的的要求。这要求通过正义达成,又为正义赋予了本体上善的谋划,或者说从自身为善的东西。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善的渊源。善产生正义。或善产生知识和真理。这里类比康德的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和知性概念之间的关系。自身意识是知性的一个来源,但不是唯一的来源。还要结合语言中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才产生出知性概念来。这里的善之于知识和真理,正义和智慧以及理性,也是类似的。善不是唯一的原因,或者说充分条件。
再类比弗雷格的真和思想,事实的关系。句子其涵义为思想,它再意谓真的条件下,作为关于事实的谈论。
善,提出一种归摄统一的标准,它产生出知识和真理来,以及智慧,理性和正义。
这里的知识和真理指什么?应该不包含偶然的经验。也不包含经验科学的先天命题。而只是一些使得推理成立的思维规律的东西,譬如同一律矛盾律。后来的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也可以看作知识的东西。逻辑命题。
知识和真理就是辩证法的内容。
但是,知识和真理还并非全部。它们是认识领域的东西。再实践上,则是理性和正义。在认知和实践的交界处,是智慧。智慧一方面是认知的结果,另一方面,它是理性和正义的源头。
在 第二 部分 里, 灵魂 相反, 是 从 假定 上升 到 高于 假定 的 原理; 不像 在前 一部分 中 那样 使用 影像, 而 只用 理念, 完全 用 理念 来 进行研究。
这里的假定和原理指什么?
不使用影像,而只用理念来进行研究。从理念到理念的辩证法的推理论证。
作为假设的东西,指的是认识上在先给出来的,但是其原因的东西或者本体上在先的东西还没有揭示出来的东西。认识上给出来的东西由于其本体上在先的原因的东西的无知,从而它还只是假设的东西。
但是,这里苏格拉底没有把理念看作影像的东西。善之外的理念之于善,和影像之于实存的东西之间,有什么区别?
影像之于实存的东西,可以看作一种表达。类比语言和意义的关系。但是善和智慧 正义,与知识和真理之间,则是一种因果关系。善产生出它们来,但是它们并非以善为目的或意义。
在这里,做一个比较。传统的形而上学以指出变化的东西之中不变的东西为目的。它远离个别的变化的特使的东西,归拢于不变的普遍逻辑。而近代的逻辑,总是突出自身作为普遍逻辑但是这普遍逻辑的指出并非最后考虑的东西,逻辑总是就其置于语境的配置里给出对于个别的特殊的东西的谈论。个别的东西的关注才是逻辑参与其中的总体的东西。
在苏格拉底的这本书里,善也是这么一种逻辑上存在的东西,作为本体上在先的东西。对于善的探究,从假定的认知上直接给出来的理念,上升到其本体上在先的原因的东西:善。苏格拉底也说,这个上升并非终点,对于善的探究,还要自觉地理性地运用这善,把它用来指导现实中的实践。
比较事物的影子之于事物,表象之于事物。以及,事物作为其影子和理念的关系。实在的理念是事物的意义,或者说是事物被造就出来的使命。主观表象和客观事物或弗雷格的客观思想之间的关系也是这种本质的使命的关系。但是,知识和真理,智慧和正义,之于善,前者不是以善的表达为目的。反过来,善作为原则以智慧的洞见通过理性践行,把善的东西做出来为目的。善的用法是造就善的东西,而非揭示善的理念自身为满足。这点不同于知识中的形而上学的先天逻辑,以其自身的指出为满足。这也是认知领域和实践领域的一个基本区别。
最后一句,不像 在前 一部分 中 那样 使用 影像, 而 只用 理念, 完全 用 理念 来 进行研究。
使用影像,什么叫使用影像?影像以表达实在的底线为使命。这里只有唯一的用法。
而使用理念,线喻四分中可知世界中最上面的理念,它可以用来一方面是运用。用于比如数学中的推理论证。这是下降到结论。但是和前面一句从假设下降到结论不同。前面这句是从事物的理念下降到其运用。这里指的是作为知识和真理的辩证法在具体的推理和论证中的运用。具体的东西和普遍形式之间的区别。
另一方面,知识和真理的理念可以用于探究其本体上在先的原因的东西。这就是善作为其原因它作为本体上在先的东西的揭示。但是善作为实践领域的东西,它注定或总是并不满足于自身作为不变的东西的揭示,它总是要投身于参与智慧的洞见通过理性践行。它总是以造就善的东西造就正义的实践为自身的逻辑配置。
最后这句,假定的原理,是知识和真理,智慧和正义 理性这些理念。高于它们的原理,是辩证法,还是善?
辩证法是上升的台阶,区别于至高的善,还是它就是善的内涵?
类比在康德的纯批里,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先于知性范畴。善和辩证法之间,似乎也是类似的联系。善先于辩证法,善是智慧和正义,知识和真理的原因。辩证法是善和它们之间的台阶,方法。
这两对关系在何种意义上可类比?自身意识是主体在认知中指出来的知识上一的要求,无论何种一,如何一。知性则指出如何一,以及达成何种一。知性对于人是本体上存在的逻辑的东西,它不是人的有意识的遵从规则的行动。有意识地遵从规则是人的自由。而知性不是人的自由。它是受到人类语言的普遍形式所约束的可能性空间。只要人通过语言思维,那么语言中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就决定了思想(有意义的思维)的可能性的逻辑空间。通过语言来思维,使得思想的逻辑空间受到语言中的命题的逻辑形式所决定。谈论思想的可能性,就总是在命题的逻辑形式所决定的可能性空间之内被谈论。语言对于思想对于知识或经验的决定是无意识的。遵从规则是人有意识的决定和行动,是因为具有不同的规则,我可以选择玩这么一种语言游戏遵从这种规则,也可以从看见的东西里选择玩另一种语言游戏遵从另一种规则。规则本身没有先天的决定,它有赖于人的选择。我们说玩某种语言游戏而言遵从相应的规则。这里突出的是一种语言游戏和相应的遵从规则之间的相应,而不是玩某种语言游戏的决定。那个决定不是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所考虑的东西。
善通过辩证法通达知识和真理,智慧和正义。从善到智慧,智慧是一种现实的洞见,判断,是从一个洞见到这个洞见的内容的递进。康德的本源统觉和知性范畴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从一个一一个经验的统一的要求,这是一个经验还只是一个a,它表示普遍性,是对于宇宙的谈论,到某种特殊形式的经验的递进。本源统觉不是形式,知性是经验知识的形式。
但是,苏格拉底通过善强调的,不是善的内涵,或定义。而是善在实践的逻辑配置中的位置。它强调自身多之间的某种协调统一的要求及其实践。这里可以看到类似于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的情况。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在这里,则是善作为逻辑中的东西。在这种逻辑中的位置之外,善没有别的本质或内涵。
但是,还可以进一步看线喻中划分的4个部分之间的联系。从影子到实物,以及可见世界中的实物作为影子,其实在的东西是理念某物,都是语言和意义的关系。或者说,这里有种固有用法。而语言游戏和图像论的区别,和用划出的一个三角形表示三角形理念的区别,是语言和意义的语法上的不同。但是,它们都作为语言以意义的表达为自身的使命。
而善之于知识和真理,智慧,智慧不是以善为使命或目的,反过来,智慧总是分有善的理念,但是善的理念只是造就智慧的普遍逻辑的要求,它还要求对于经验的东西的审视统一。或者说,善是造就智慧的先天条件,必要而不充分条件。它还需要对于经验材料的统一,统一的要求还要落实到经验的东西上,统一的要求才算落到实处,做到。
从苏格拉底的线喻的划分里,可以把语言和意义的关系纳入进来,作为其中的一个构成。
6
从假定下降到结论 譬如三角形内角和为180度。从三角形的理念下降到其内角和。在这里,三角形理念类比认知中三角形概念。它是共相的东西。就是说,个别的三角形,总是分有三角形理念,后者作为前者的本质或第二实体。或者说,或者前者总是一个三角形。
但是,在可知世界划分中上面的那一部分,从假定到其原理,不存在这种本质的关系。这里是实践而非认知中的东西。这里也不是理解。理解是符号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其语法是客观的,公共的某种有着历史随意性的规则。但是这里考虑的是一种自由原理的必然。自由在这里突出的是人在实践中对于善的践行。人可以行恶,跟从欲望,也可以行善,跟从理性或者整体审视的统一的直觉。但是直觉在这里还只是一种设想,还要求证。有论证的思想才算智慧。它是善的。
如果把可见世界划分为影子 影子的实物 把可知世界划分为以可见世界中的实物为影像的理念 它们以下降到结论的运用为使命比如三角形理念,和以上升到高于自身的原理为使命的理念比如正义 理性 智慧 知识和真理这些理念。其原理为善。把它们标记为1 2 3 4。
本体上,善的理念先于知识和真理,先于正义和智慧。认识上和实践上,后者作为做出来的东西,造就出善的东西或从中认知到善。
善在4之上。4以善为原理,或者把4的原理称为善。或者说,4以善在本体上的作为其原理的在先的东西,并自身作为认识上在先的东西以对于本体上在先的东西的践行为使命。
相对的是3以向下运用为使命,它用2所表达出来。
理念3的原理会终止于一门科学的工具论的东西。在数学,就是那些公理。但是公理是一些客观的东西。它不是人自身之内的东西。
理念4则以其原理的探究和给出为自身合法性的根据。就像几何建立在两点确定一条直线这条公理上。从公理到定理建立起整个几何。在几何里,公理是在先给出来的东西。人在客观而言容易接受它。但是在实践中,善作为第一理念并非客观的东西那样已经给出来了。它只有在人的爱智慧所做出来东西里,通过反思分析出来。善虽然本体上在先,但是要有意识地做到善,却需要先认识到善。而人有时行事正义,或者说做出善的东西,并不以具有对于善的认知为前提。这时候,就需要一种天真。天真是一种不知道自身为善,而为善的情况。
在3,工具论的东西,公理,作为假设,它要求的是从假设出发到达结论,而非对于假设的原理的上升。因为作为假设的工具论的东西,公理,它们自身已经说无可说了。不然就不是工具论的东西了。
但是,在实践领域,人所做出来的东西里,我们可以先于正义的定义就可以谈论一个正义的东西:有意识地作出好的东西。它在结果上总是好的,并且这一点源于它自身是好的。这是一个含有普遍性的命题。类比代数里,给出一个意谓真的代数句子,进而考虑表示普遍性的代数符号的意谓。
从2到3,是语言到意义,表达和理解。
从1到2,把1看作表象,而非影子,同一个实物的不同影子作为不同的表象的区别。这里是认知问题。主观表象和客观对象。主观思维和客观思想。
而从4到善,则是本体论。对于原因或本质的探究。
在这里,在没有认识到善的理念之前,就不能有意识地做出善的东西来。对于善的讨论的必要性,就是它作为有意识地做出善的东西,践行善的条件。
这里突出的是有意识和践行。把世界就其作为人有意识所做出来的东西而言受到理解。而非只是被给予的东西,不只是客观的东西。根本而言它归之于人自身。
我们先于指出善如何做出来,就能说世界可以作为善的践行的所造就的东西或所做出来的东西。但是,世界作为人的观念的产物,不但可以是善的践行的结果,也可以是恶的践行的结果,可以是放纵欲望的结果。关于善的认识,使得人有机会把世界造就为善的东西,而非恶的东西。
在 第二 部分 里, 灵魂 相反, 是 从 假定 上升 到 高于 假定 的 原理; 不像 在前 一部分 中 那样 使用 影像, 而 只用 理念, 完全 用 理念 来 进行研究。
这里的假定是知识和真理么?原理呢,是善么?
辩证法作为有效的论证,造就有根据的断言。论点是一种思想,设想,只有加以论证,才是真的。而真的断言,就是智慧的洞见。是有意识的践行的条件。
考察这其中的普遍逻辑,是什么?是正义使得作为正义的原因的东西,指出正义的本质。在它的定义里,善作为原因的东西。
这么说总是觉得有问题。
这里,辩证法是善本身的内涵,还是通往善的阶梯?辩证法是方法还是目的?善是方法还是目的的东西?
辩证法能够使得符合它的东西总是成立的,
7
至于 讲到 可知 世界 的 另一 部分, 你要 明白, 我 指的 是 逻 各 斯 本身 凭着 辩证 的 力量 而 达到 的 那种 知识。 在这里 假设 不是 被用 作 原理, 而是 仅仅 被用 作 假设, 即, 被用 作 一定 阶段 的 起点, 以便 从这 个 起点 一直 上升 到 一个 高于 假设 的 世界, 上升 到 绝对 原理, 并且 在 达到 绝对 原理 之后, 又 回过头来 把握 那些 以 绝对 原理 为 根据 提出 来的 东西, 最后 下降 到 结论。 在这 过程中 不靠 使用 任何 感性 事物, 而 只 使用 理念, 从 一个 理念 到 另一个 理念, 并且 最后 归结 到 理念。
逻 各 斯 本身 凭着 辩证 的 力量 而 达到 的 那种 知识。
即同一律 矛盾律这样的知识?这些逻辑命题本身总是真的,这基于的是它们就是逻辑自身。逻辑负责造骨自身。
逻各斯和辩证的力量。逻各斯具有辩证的力量。辩证是一种力量,它是一种论证的形式。逻各斯之中具有先天的论证形式:只要符合这种形式的就总是真的。譬如一个东西与自身相同。如果指出两个东西a和b的关系中,b就是a,那么,基于a与a或一个东西与自身等同是先天的,它导致b和a的相等。a和a相等,或者同一律的成立是不假条件的。逻负责照顾其自身。它仅仅基于自身就为真,它总是真的。
在这里 假设 不是 被用 作 原理, 而是 仅仅 被用 作 假设, 即, 被用 作 一定 阶段 的 起点, 以便 从这 个 起点 一直 上升 到 一个 高于 假设 的 世界, 上升 到 绝对 原理
假设用作一定阶段的起点,上升到一个高于假设的世界,上升到绝对原理。
这里绝对原理就是善。假设,就是知识和真理。这是追究知识和真理的原因。
能这样说,基于真理和知识是可以先于其原因就指出来的东西。实证。从结果上好的东西向自身是好的的东西推进,这里后者作为前者原因,本质。从认识上在先的东西递进到本体上在先的东西。
回到卷一从一个好的事情,到正义是什么的追问,就是问什么东西总是好的,或者问好的东西之为好的本质是什么。那个标准或根据是什么。或者说,问善的本质是什么,善的理念的定义是什么。
这一步始终是反思中的推进,而非经验的总结。是做普遍原则的分析。在这个分析中,有着超越的东西被揭示出来。
8
你的 意思是 要把 辩证法 所 研究 的 可知 的 实在 和 那些 把 假设 当作 原理 的 所谓 技术 的 对象 区别 开来, 认为 前者 比 后者 更 实在; 虽然 研究 技术 的 人〔 在 从 假设 出发 研究 时〕 也不 得不 用 理智 而 不用 感觉, 但是 由于 他们的 研究 是 从 假设 出发 而 不上 升到 绝对 原理 的, 因此 你 不认 为他 们 具有 真正 的 理性, 虽然 这些 对 象在 和 绝对 原理 联系 起来 时 是 可知 的。 我想 你 会把 几何学 家 和 研究 这类 学问 的 人的 心理 状态 叫做 理智 而 不 叫做 理性, 把 理智 看成 是 介 乎 理性 和 意见 之间 的 东西 的。
这里,理智所运用的对象逻辑上就根本不能上升到绝对原理。它所从出发的是假设的东西。譬如数学中的公理,一门科学中工具论的东西。它们本身始终还是悬设的东西。并且这悬设的东西逻辑上不可再上升到绝对原理。
理性的情况里,情况不同。知识和真理,就其作为命题的涵义而言作为思想而言它是假设或设想,但是知识和真理区别于设想在于它建立在辩证法的论证之上。它是有根据的想。而辩证法是论证中的普遍方法,并不涉及事实判断。而论证包含事实判断和对于辩证法的运用。在这里,辩证法是被运用的东西。可以看作还是某种假设的东西。而从假设上升到绝对原理,就是对于辩证法本身的揭示。辩证法是这绝对原理的东西。
所以问题就到辩证法作为普遍原则或绝对原理的东西在有意识地运用它之先把它揭示出来。我们如何从论证上升到论证的方法或绝对原理的辩证法。然后我们从辩证法出发有意识地运用它们,用于论证。
这样看,辩证法就其内涵或者内容或者举例而言,而非定义而言,就是同一律矛盾律这样的思维规律。
善落在辩证法上,辩证法作为一套论证的方法的东西,善指出的就是一种得到实现的统一的设想(being)。设想具有主观的随意性,而一个设想能够作为对于别的东西的统一,它就需要论证。所以善在此是统一的要求的实现。由于设想具有主观随意性,它要达成这统一还需要的就是论证的环节。在这个意义上,善落在辩证法上。
基于某种目的,基于有意识的达成善的要求,在结果上善的要求,而要求认识善本身,认识本身为善的东西。善本身是否就是自身为善的东西?如果说善是统一可知的理念的东西,那么如何统一的方法,总是能达成结果上的统一的方法就是造成结果上的善的原因。这总是能造成结果上的统一的方法的东西,就是善的本质的东西。
辩证法作看作一套论证的方法,它能造成符合它的论证是总是成立的
因此,辩证法作为统一的普遍形式的逻辑的东西。类比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它也是一种原因的东西。
在统一和如何得以统一之间
好的语言是始终蕴含所要讨论的东西,以它为语言的轴心。
一个类比。用网去网鱼,网可以精准地网住鱼,也可以网住包括鱼在内的大片空间。所要讨论的东西就是这鱼。而语言就是这网。网可以疏阔,但是需要以网住鱼包含鱼所在位置为条件。在语言,就是提出关于一个对象的思想总是意谓真,而对象处于其下的概念可以疏阔或精确。我可以说苏格拉底是动物,也可以说他是古希腊人,也可以说他是哲学家,或者古希腊三贤人最年长的一个。这几个概念,对于苏格拉底而言,后面的两个更本质。
罗素的指称词组在于突出一个类中的某一个。这里无关对象的本质的考虑。而在这里指出的是本质上的把捉。前者需要某种经验的语境。后者不需要。
一个问句也可以蕴含所要讨论的东西:基于把所考虑的东西作为这个句子中的名称所意谓的东西,它还只是表示普遍性。类比弗雷格的句子中名称的意谓,并非根据自身给出,而是置于句子意谓真被考虑。或者说为概念所刻画。
在意谓相等的句子里,名称的意谓在本质上被指出。而在别的对象处于概念之下的句子里,名称的意谓为概念所刻画。用概念类为对象划出轮廓或边界。这边界如同网网住了鱼,所要网住的东西。而给出善、正义的定义,就是在意谓相等的关系中谈论名称(概念词)的本质。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我们能够在给出语词的定义之先,就被给予这个语词的一个正当的运用。类比弗雷格的句子意谓真先于名称意谓的对象的指出。语境原则。
但是,在理念的上升,作为假设的东西上升到其绝对原则的路程中,是怎么一种情况?我们怎么从城邦和灵魂的类比中揭示正义的理念?
灵魂是无限的东西,由于其无限,而其整体审视的统一召唤善和正义。无限之物与其整体的统一之间只有一步台阶。相反,我们不能从器物的功用中谈论正义和德性。那里只有功用。功用先于器物的性质的要求。而功用本身是有限的东西。而善的理念和正义的理念其践行所做出来的是无限的东西中的普遍原则的东西的实践,而非有限的功用的实践。
提及世界观,是从观念到基于观念造就和认知到的如此这般的世界。这里,世界作为观念的产物。其本质是观念。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科学中的概念,譬如h2o。
城邦在苏格拉底也是一种理念的产物,而非自然事物。因为苏格拉底提到城邦的规模,财富,武力,方方面面的考虑都是以内部的协调统一为着眼点。有损于协调统一的东西都被苏格拉底在理想城邦的建造中排除出去避免出去。就此而言,城邦是理想的城邦、理念的践行的造物。
理念的上升,是基于把事物看作理念的造物来认知出这理念来的。这时,事物就作为理念的一个表达的东西。类比语言之于意义。两者区别的,是语法考察要置于语境置于文化制度中来,而前者的理念要从一种协调统一的东西作为理念的东西的例子,认识到这个理念。在理想的东西中可以认识到其统一的一,认识到这个理念。理想的东西就是充分协调统一的东西,就意味着这个东西的理念是可以基于做出来的东西所领会到的。这个理想的东西作为做出来的东西可以作为其统一的超越的一的表达,可以从前者中认知或辨识或有根据地解读出来。即使这里还是要先有想象力的运用的设想,但是这设想基于理想的东西的充分的协调统一,它具有在做出来的东西之中无处不在或方方面面的根据和论证。
在这上升的一步中,辩证法在哪里?在这根据的据有和论证中。不理想的东西就没有为理念的引出给出充分的根据和有效的论证。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非得通过理想城邦的思想实验,以及基于理想的或善的灵魂的考察——内部协调统一的灵魂的考察,来指出正义的理念和善的理念。这两种理想的东西为正义的理念和善的理念在绝对原理的上升中牵引出来给出有效的基础。提供这种上升的根据和有效论证。
类比,艺术作品中,理想的作品才能充分地表达作者的审美表达。
9
辩证法看作方法论,那么它考虑的就是怎么做到的问题。而不是应该做什么。
善作为超越的统一,应该做什么,它蕴含价值判断。我可以要求什么里就包含了它是可以做到的东西。在这里,怎么做的辩证法就是善所蕴含的东西。或者说善的要求。就像命题要作为事实的描述时,就要求它意谓真。真是逻辑,是语境是在先的或者说不是命题自身所可以给出的东西。基于句子的给出方式给出来的是句子的涵义。但是句子的意谓不是基于句子本身的给出方式而给出来,而是另外的真值条件的指出而给出来。
善和辩证法的关系,类比认知中命题的涵义 思想,和句子的意谓真之间的关系。不对,是类比句子的意义,它包括涵义和意谓,和真值条件之间的关系。逻各斯基于辩证的力量达到那绝对的原则,辩证法是达成善的东西。如同涵义和意谓合起来给出命题的意义。
真总是关于某个思想而言的真。善,也是这样,它总是关于某个事情的善。
一个综合命题的思想,它意谓真,指出的是这个命题是关于事实的描述。但是在推理的基于真而真里,并不考虑一个命题的思想,仅仅以其意谓作为其意义的有效成分参与推理。这时,推理是对于真的某种运用。真的本质作为假设,在推理中并不做考虑。类比几何之于苏格拉底。理智而非理性。
善,应该做什么——智慧,总是关于什么事情的应然。但是在一种先后逻辑关系里,可以脱离具体的经验的东西,单纯地或普遍地谈论一种善 辩证法 知识和真理 智慧 之间的关系。
辩证法研究可知的实在,这实在就是知识和真理的理念,智慧的理念。只是辩证法对于它们的研究方式是从假设上升到绝对原理,区别于从假设通过运用下降到结论的运用。后者是数学,科学的情况。
那么,辩证法就是从知识和真理从理念1上升到绝对原则的考察。是如何上升的,过程如何,如何跨过这一步上升的台阶。这就是辩证法所承担的工作。它是一种方法论,或者说给出一种上升的路径,如何上升的。类比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语言是怎么给出意义,通达意义的。
两者之间的区别,语法考察根据的是一套文化制度的规则。这些规则的东西是经验中被给予出来的结果的东西。它们是历史的,在不同环境里需要个别地考察。文化在跨文化的社会中是各各不同的。就是说它不是普遍的或先天的。
但是,辩证法所指出的绝对原则是一些普遍的思维规律。譬如同一律矛盾律。人只要推理,就必然遵从它们。
10
善突出的是实践的逻辑。不是怎么做,而是应该做什么的审视或绝对原则。审视价值判断的根据。
把事情做出来,或者可见的东西是基于可知的东西所做出来的。
人要做什么事情是对的,或者说是应该的?人根据什么断言一个价值判断?人对于自身审视的协调统一。能满足这统一的要求的东西,它是善的。可以把善定义为这么一个位置的东西:它是超越的东西,并且它作为轴心能够协调统一起自身诸多。但是这似乎并非定义,而指出它的一种逻辑位置。类比弗雷格的命题里,名称的含义就是概念。通过命题得到的是如此这般某物。某物这个代词表示普遍性。
这种统一的要求的达成,首先就是智慧的洞见。及其实践。
善总是实践中的东西。但是一个东西它是善的,这是一个判断,一个知识问题。
一个人走路,总要用眼睛看路况,决定怎么走,然后走过去。这是可见世界中的目的对于行动对于人怎么想的规范。但进一步问为什么要去某个地方?去那里的那个目的本身的有着什么样的原因,那个原因和作为结果的目的之间有着何种的因果联系:
作为物质或作为动物生存的人置于必然律之中。前者是无意识的合乎自然法则的运动。后者是遵从规则的行动,它对于遵从规则的原因或根据不作考虑。而人之为人,还在于存在另外的逻辑空间。就是人对于一种遵从规则本身的价值判断,并且根据这个价值判断作出自身是否遵从规则或者说是否做一件事情的根据。这里指的是是否做一件事情,但是还是承认只要做这件事情就要基于如此这般地遵从规则来做到。价值判断运行在本体上先于语法考察或怎么做之先。或者说,它们是两个不同环节,就其内容上或本体上彼此之间独立,但是在实践中它们相互衔接产生出完整的人的行为。就是说,对于因果,可以进一步作出区分。进一步区分出其中人的有意识的,有根据的行动。而原因中关于人的这部分,恰恰是人在认识自身时,最重要的,切身的东西。它是正义的肇端,它是某种先天的普遍逻辑的分析,它就是善本身。
在分析哲学里,谈到逻辑是对于某种日用而不知的东西通过分析的揭示。在这里,善则是作为所有可能性里经得住审视和深思熟虑的考量所选择的理想的那种可能。理想与否的标准,或者说根据,在于对于自身需要的审视。这种自身审视把灵魂从欲望引向理性,引向超越于局部的欲望之上整体的东西的考虑上。这是一个超越的向上升。善的理念,只是指出一种逻辑位置。由它所产生出来的是实在的理念,它是它们的原因。理想的理念,这个理想作为理念已经不是实在的了。或者说,它自身不再有别的原因。它就是第一因。人之为人的本质,人身上分有的 神性。类比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和质料的概念,它们只是相对的东西。形式概念。善的理念就是这样一种形式上理想的东西,第一因的东西的指出。它并不实指任何实在的东西。
善的理念类比于形式概念。它仅仅指出实践领域中逻辑的东西。它只是指出应某种要求(一的要求)所指出的东西(一)。或者说,善的理念在于指出一种理想的东西。它是诸理念的理念,诸神之神。它是人的世界是实践之中最初的肇端。上帝作为世界的第一因,善则作为人的世界的一念之间的肇端。善就是人所分有的神性。它是别的东西的原因,它自身却不再有别的东西为自身的原因。
但是,我们说一个东西是善的,一种观点是智慧的,总是需要给出根据。辩证法是这种根据的给出时所需要运用的方法,或者,是单纯从理念到理念的运动?
殊途同归。前者的方法论,就是从理念到理念的运动。
11
苏: 至于 讲到 可知 世界 的 另一 部分, 你要 明白, 我 指的 是 逻 各 斯 本身 凭着 辩证 的 力量 而 达到 的 那种 知识。 在这里 假设 不是 被用 作 原理, 而是 仅仅 被用 作 假设, 即, 被用 作 一定 阶段 的 起点, 以便 从这 个 起点 一直 上升 到 一个 高于 假设 的 世界, 上升 到 绝对 原理, 并且 在 达到 绝对 原理 之后, 又 回过头来 把握 那些 以 绝对 原理 为 根据 提出 来的 东西, 最后 下降 到 结论。
这里的假设指正义这样的理念。从正义出发不是下降到结果的东西,而是上升到绝对原则。就是说,考虑正义的被产生出来的原因。
怎么考虑?把正义看作假设的东西,作为其原因有待给出的东西,总是产生结果的好的东西。从正义中如何指出其原因?什么东西总是产生善的结果?自身是善的东西。这里突出智慧自身总是好的。它是善的具有其根据。
自身是好的,其结果也是好的。两者之间不是自然现象之间的不同的东西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人基于前者有意识地把自身做出来,前者是好的,根据它所做出来的东西也总是好的。这里是理念及其践行所做出来的东西之间,如果前者为善,后者总是善的。善的理念置于实践的背景下,它产生做出来的东西的善。
这里假设的东西、假设的理念,和前面理念2中的作为假设的理念是两种根本上不同的理念。
理念2里,是三角形,直线这样的管直观衔接感性的东西的可见世界的东西的理念。它以可见世界的东西为自身的影子。
理念1里,是真理和知识的理念。按弗雷格,真是逻辑对象。知识,则是辩证法中推理的普遍逻辑,譬如同一律矛盾律这样的命题。它们都是纯思辨的对象,并不能够通过可见的东西作为影子来表示。
注意这里的影子和语言的区别。影子也可以看作一种类似于语言的东西。但是影子不是语言。影子表示理念2,比如某个三角形用来表示三角形的理念,这里是基于可见的这个三角形就其本质作为三角形,这个三角形作为样本来表示三角形的理念。但是语言的语法,具有语法不对实在负责的特征。就是说,这个三角形如果用作语言符号,它不但可以表示三角形理念,也可以表示任何东西。其意义并不受到符号本身的性质或本质所约束或决定。在苏格拉底这里,他考虑影子和理念2之间的关系,并非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
而理念1,由于是纯思辨的东西,它并不能通过理念2那样借助可见的东西作为影子来表达。但是它可以借助语言来表达。并且,苏格拉底的从理念到理念,就是借助逻辑对于理念1的谈论。思辨的东西,作为逻辑对象,它们的根源或自身被产生出来的原因的东西,是一种超越于自身之上的东西。它们是基于什么原因被产生出来的?这可以和康德那里知性和本源统觉的关系类比。这里是实践上的一个超越的一的践行。在这里,善作为知识和真理的产生出来的超越的原因。
真理和知识是从善,从上至下产生出来的,是先天的。作为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是知性产生出来的一个原因。只是知性不但是本源统觉的作用,还要结合感性形式_这里模糊了 以后在读下纯批再说。
但是知性源于本源统觉作为其被产生出来的一个原因,这一点是确定的。
而善,超越的一,这个一不是统觉对于感性材料的统一的要求,而是实践中这超越的一作为对于做出来的东西的规范。这里还有避免和语法考察混淆。语法指出的是按照意义的给出所要表达的东西的给出来规范语言的使用,是怎么做的问题。这里,则是指出任何实践中的普遍逻辑的东西,任何目的总是要围绕自身的需要为轴心而被考虑和产生出来。这里涉及的是价值判断,是一个目的的东西根据什么被产生出来的绝对原则的上溯。
统觉在认识论里,是一个内在的先天的一的要求。它是存在而并不为人所认知到的东西。或者说,我们在认知时总是做这种一的综合统一,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具有对于统觉的认知为统觉的运用的前提。但是在实践领域,价值判断的作出要审视根据的时候,就必然需要绝对原则的东西在先受到审视和指出为条件。不然,我们的价值判断就还是没有根据而做出的。这就是意见的东西。
考虑苏格拉底对于真理和意见的区分。它指出的是关于理念1的原因的东西,还是对于可见世界的认知问题?需要细读一下。这点重要的。
在卷5关于意见 知识和无知里,无知类比不可知的东西。知识则是可以认知的东西。那么意见呢?
又 苏格拉底把美自身看作一,正义自身看作一。它们是有,作为知识的对象。这样,知识就是一种关于理念1的先天命题。
那么几何命题算知识么?如果算,就把数学纳入知识之中来了。科学命题呢?
苏格拉底关于意见和知识以及无知,是根据对象的不同划分而划分的。没有根据的判断,即非知识和无知,也不是意见。
所以,前面我把没有根据的价值判断称为意见,是不对的。意见可以看作基于条件的判断脱离这个条件被断言。比如一个东西的大小,脱离比较的对象说它是大的。这就是意见的例子。注意,苏格拉底在命题中使用的概念(弗雷格意义上的概念),或者说谓词,是理念的东西。是自身为一的,而非大小这种基于经验而相对的东西。理念是先于经验的东西。大小这种谓词是基于经验为条件而言的判断。
苏: 我们 不 想说, 他们 专心致志 于 知识 的 对象, 而 另一种 人 只 注意 于 意见 的 对象 吗? 你 还 记得 吗, 我曾 说过, 后 一种 人 专注 意于 声色 之美 以及 其他 种种, 他们 绝对 想不到 世上 会有 美 本身, 并且 是 实在 的?
格: 是的, 我们 还 记得。
苏: 因此, 如果 我们 称 他们 为 爱意 见者, 而 不称 他们 为 爱 智者 我们 不会有 什么 冒犯 他们 吧? 如果 我们 这样 说, 他们 会对 我们 生气 吗?
格: 他们 如果 相信 我的 劝告, 是 不会 生气 的。 因为 对 真理 生气 是 不对的。
苏: 那些 专心致志 于 每样 东西 的 存在 本身 的 人, 我们 是不是 必须 称 他们 为 爱 智者 而 不称 他们 为 爱意 见者 呢?
格: 是的, 当然 是的。
价值判断的根据或原因,就是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所要求的一个一。这个一就是善。善总是回到自身,归于自身的践行。它首先就是对于善自身的认识。然后:
在 达到 绝对 原理 之后, 又 回过头来 把握 那些 以 绝对 原理 为 根据 提出 来的 东西, 最后 下降 到 结论。
这里的又···所指出的东西,就是指出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的东西的用法。
12
关于正义 作为总是产生好的结果的东西。进一步考虑什么东西总是产生结果的好?这东西在效用之外的本质是什么。这里有意思的就是其本质不是脱离善的东西。产生结果的好的东西 正义,其定义恰恰就是源于自身是好的东西。就是说,正义源于善的理念。结果的东西的好和自身的好分有同一个好,这恰恰是实践领域价值判断的践行的逻辑或情况。
善本身就是人的目的,基于善的考虑产生正义,以及结果上好的东西。
善要求一种统一,做出来的东西,具体的目的的东西,统一到自身的需要来。而自身的需要,是一个开放的审视。基于不同的自我认知的层次会产生出不同层次的需要。参考马斯洛的人的需求模型。善要求的首先就是这个自身需要的理想的探索。这个探索的具体的结果会收到时代背景的局限。智慧总是有其时代背景。理想城邦的形式或制度有其时代背景的局限。
善还可以从另一个地方来观察。卷十最后轮回时,只有智者能够平安地走上坦途。其它人,由于没有知识,缺乏善的体悟和践行,它们做出来的事情总是在期望的那一面之外必然地带来毫无预期的可怕的一面。没有智慧在于没有看到要求一些东西总是在逻辑上必然地附带的别的东西。要求总是具有成本和代价。智者在于总体的审视和认知,从而作出理性的权衡。使得人偏离理性的是欲望的局限。欲望使人仅仅局限于所欲的局部的东西(生理的心理的东西)作为最终的目的。这里缺乏总体的审慎权衡。由此欲望的不择手段的满足会带来欠缺考虑的别的东西作为代价的牺牲。而当这东西在审视之下是重要的或基本的,人承担不起为了满足欲望而牺牲它。这时就是盲目的泯于欲望者在歇斯底里地追逐欲望后难以承担由于自身的行动必然地带来的后果。而追悔莫及。
但是只要人对于善没有觉悟,从而没有智慧,人就没有理性的基础。这种事情就难以避免。
逻辑上必然的东西,一个硬币的两面。陷于欲望中,只看到欲望得到满足的一面,而看不见不择手段的追索所付出的代价那另一面。善要求的就是对于所诉求的东西的根据的审视,或者说,从总体上的或自身整体的审视产生出对于自身需要的了解。对这自身需要的认知就是智慧。它总是关于自身的整体的审视的结果。已经把要求一个东西的代价考虑进去,从而在得到的东西和代价之间的综合里作出权衡。
而善,作为超越地统一,它是自身需要对于做的规范。前者为轴心统一起后者所做的种种。
苏格拉底也说到一个人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范式。并不是越高越好。一个人如果悟性不到某个层次,选择了那个生活范式,由于他并不能从中得到满足,所以最后这种拔高是无用的。没有价值。符合自身的需要的东西才是价值所在,或者说价值判断的根据。
苏格拉底的善,作为绝对原则,是一种理想的东西。理念的理想。有别于理想城邦作为可见的东西是某种理念的践行所做出来的东西。
平常所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一种智慧。但是,它们始终都要受到善所审视。为在上的善所引领上升,然后才是做向下的运用。
三观不是理想的东西。智慧也是。它们都有时代的烙印。
理想城邦,是理想。但是苏格拉底设想出来的理想的城邦,始终还是带有时代背景的烙印。其时的灵魂也是。
对于生活范式的选择,一方面是符合自身的需要,这需要指的是自己自觉的或有意识具有认知的需要,而非理想的需要。然后才考虑需要的理想。接受善的指引,审视自身的需要。一种要求的践行,其结果的东西必然在结果里产生出来,包括种种所要付出的代价。智慧的层次体现在在对于这种需要支付的代价的预见,以及综合的总体的权衡而作出决断。而善就在于突出这种预见,以及基于预见到的种种选择,其逻辑上必然的东西,作为可能性或选项,所作出的选择。
善是一个引领智慧向上升的进程。而善的理念指示一种逻辑上存在的一的理想
苏格拉底的善,指出人对于自身需要,以及达成任何需要所需付出的代价,在总体的权衡和审视之下重新认识自身的需要的自觉。它通过整体上的自身审视,引领人有意识地或自觉地走向上的道路。这条向上的路产生智慧和理性,以及正义。越是开阔的整体的自身审视,产生越高的整体的统一的智慧。
从理念到理念,类比几何中下降到结论的论证。后者是可以使用感性的东西来表示的理念之间的关系的论证。前者,却不借助任何感性的东西。是一种纯思辨的论证。辩证法在这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辩证法和基于真而真的推理类比。辩证法指出的是同一律矛盾律等思维规律。而基于真而真的推理,是一种数理逻辑的运算。算子的运算。前者是代数式的,后者是算术式的。或者说,前者是形式逻辑,后者是数理逻辑。不过对这两个词我都不确切知道它们的含义。
在洞喻里,火类比的是人的意志。
而太阳类比善的理念。
人的意志和善所产生的智慧之间,是意见和知识之间的区别。
知识在苏格拉底有什么定义?同一律这样普遍的思维规律,还是包括综合判断?智慧是一种建设性的洞见。它和认知中的判断相比,是准备践行的东西。置于实践中看待智慧,是和认知的根本的区别。
13
在这随处是疯狂 谵妄 对于自身无知的人群或世界里 如果不读书通过知识获得一份镇定 我也会疯掉
14
逻各斯本身凭借着辩证的力量而达到的那种知识。知识1.
辩证的力量是逻各斯固有的性质。这种具有是逻辑配置。或者说,逻辑本身就是经得住和经过了辩证法的审视的,而对于逻辑的认知和揭示,也是基于辩证的上升使得人从无知上升到知识。
在这里假设不是被用作原理,而是仅仅被用作假设...
这里的假设是什么东西,而高于假设的世界,绝对原理又指什么?
前面的知识,是否善的理念?苏似乎说过善作为最大的知识问题。
但是善产生知识和真理,后者是理念1。但是善的理念不是实在。善是超越实在之上的东西。
这么说的原因在哪里?在哪种意义上使用实在这个概念?
本体上在先的东西是实在的。认识上在先的东西只是这实在的影子。
把太阳看作善在可见世界产生出来的儿子。这里,不是太阳作为可见世界中的东西作为认知的对象而言的,而是在太阳所做出来的事情(滋生万物)和善产生知识和真理或产生出理念1而言,它们可以类比。或者说,把后者看作前者的一个实例。前者是一,后者是多之中的一个。后者的多可以看作一个类,它们分有同一个理念。在这里,这个分有的关系可以和弗雷格的数作为类的类相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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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理念作为好的东西之为好的本质的追问。其答案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中指出,它此时还是一个应此要求在比位置上的某个东西,这个东西通过一个指称词组指出来,但是这个指称词组的意义还有待进一步考虑。
落在实践领域里,在人自身所造就出来的东西的世界里,善的理念就是把一个好的东西之为好的原因归于人本身。事情是人做出来的,不能脱离人来理解做出来的东西。并且进一步,判断一个东西是好的的根据,还是要落到对于人自身意识需要的审视里。这就是苏格拉底对于人的灵魂的三个部分的整体的考察。正义就是理性 激情和欲望各安其位,理性统辖欲望,欲望服从理性的统辖而节制自身。正义总是产生好的结果,在于它自身是好的。结果的好只是自身的好所造就或产生出来的。结果的好,这好不是看见的东西,不是红之于太阳作为直观的经验。这好总是落到结果的东西对于自身需要的满足而言,以这种满足或符合为根据。而说一个东西自身就是好的,这指的是人的智慧,对于自身需要的审视而产生出来的基于对比需要的符合的对于所要造就出来的东西的有侧重或有意识的谋划。
比较智慧的好和做出来的东西的好。后者中在结果中,人的需要是直接给出来的东西。无论事先有无洞见,事后总是会对自身产生出来。类比直观的经验,无论太阳是不是红的当太阳升起来时,我们就能看见了。在这里,可以见到人的需要不是一种随意的东西。而是本体上必然的,但是还有待认识的东西。但是在人的实践里,如果没有事先的洞见,基于对这种本体上好的东西,对这自身的需要在更高层次上的洞察(它就是智慧的递进),就不会做出如此这般的相应的结果的东西。实践要求正义,就是要求对于善的理解,要求一种智慧的践行。在这里,智慧不能托付于懵懂无知。无知和智慧是不能同时存在的。要做出结果上好的东西,就要求对于善本身的领悟。实践把人对于自身的需要的认知提到要求中来。这就是认识人自身的要求。
卷一的由老人引起青年来谈论何为正义,在总是产生结果的好的东西而言谈到正义。这就是讨论如何才能造成结果总是好的,不是偶然的好。这就是讨论结果的好的原因,是什么必然造就结果的好?这就是本身是好的东西,它作为结果的东西的摹本,使得结果的东西总是好的,或者说结果的东西由于分有原因的自身的好,而也是好的。这里的因果由此区别于自然现象中的因果相继。后者的因果之间可以脱离开来看,各自都是一个现象。太阳晒可以脱离石头热单独作为现象受到认知,这是认知领域。但是,实践领悟里,自身是好的的东西,智慧,对于自身需要的认知以及基于这种认知产生出来对于要做什么的决定,它们总是和进一步的做作为逻辑配置联系起来考虑的。这一点也可以和语言/意义的联系类比。离开意义的表达,就谈不上语言了。这里突出的是实践领域里,人的有意识。认识自身的有意识,以及基于这种认知的践行。
认识人自身,就是认识一种本体上在先的,但是认识上在后的东西。认识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这就是逻辑本身的探索。人自身的需要作为不是欲望的union那样的多,而是作为基于这种逻辑的认知而产生出来的整体上统一的一。对于一种逻辑没有概念或认知,自身的需要就不可能作为整体上的要求对自身给予出来。这一点也是灵魂作为总是要求某种统一的东西而凸显出来给予出来的情况。灵魂由此也总是要求一种整体上的逻辑或形式的统一。离开这种统一,灵魂就不再作为某种理想的东西,不再作为统一的东西,它也就黯然失色了。不再能够分有任何的神性。神性就是人在理想的道路上,在统一之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就是那统一的一。而欲望天然局限于局部的物质的或生理,它不能作为自身整体的东西,自身的需要整体上的东西。这里可以类比可见世界的东西和可知的东西之间根本的不同。它们之间是逻辑上位置的不同,不允许混淆。
认识人自身,带来的是自身需要的内涵在逻辑上或形式上的上升。这种认识活动本身就是引领人上升的道路。联系后来马斯洛对于人的需求的层次模型。较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较高层次的需要会在自我审视中浮现。要求作为潜能或可能性以及其有条件的显现,作为现实的要求。人本身作为主体,类比认知中作为意向性,是知识的无限的源头。人在此自我认识中不是作为已然实现的给出来的客体。人在此考虑的是逻辑或形式上的可能性。基于这种可能性产生出自身的要求来。
理想的城邦处处协调统一。灵魂作为统一的东西而言就是一种理想的东西。通过理想所突出的是统一。这统一的理想的东西,才能承托起作为对于理念的分有的东西,按照摹本所造就的东西。从而,从结果上的无处不统一的理想的东西,它作为多,上升到其原因的所分有的摹本,上升到理念的一。从结果上作为影子的东西上升到实在的东西,从认知上在先的东西在线喻的划分里在下面的东西上升到在上面的更实在的东西,或者说本体上在先的东西。
理想突出了人的实践领域,杜绝了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说为两者作出了切割和区分。前者突出本体上在先的东西为人所认知,并有意识地践行,把东西做出来。本体上在先的东西的认知时其践行善先决条件。后者本体上在先的原因,并不通过自身意识有意识的践行,而是依赖于并无认知的自然规律产生出结果来。原因的东西并不认知自然规律,并且结果的东西地产生出来并不以这种认知为条件。
善的理念突出了人对于自身的认知作为实践中造就结果的东西的好的条件。提出了对于人自身自身的认知的要求。它也是智慧的来源。它使人脱离安于对自身无知的状态。促使人走上认识自身的向上的路。
智慧或对于人自身的认知作为本体上在先的东西的认知的要求,似乎离现实隔了一步,有点非必要。人似乎只要认识既已给出来的东西就可以了。但是这是一种把人看作单纯随波逐流的客体的情况。只要看到人作为主体的一面,人的世界是人自身所造就出来的东西,看到这不只是一个为我所认知的世界,更是一个实践领域下我所造就的东西,在实践领域里就凸显出智慧和谋划,理性和正义,结果的好归于自身的好,是本质的东西,而非不切实际的虚无缥缈的东西。
在线喻的四分里,理念2和可见世界是实践和理解中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但是归于善的理念1,考虑的是有根据的价值判断。根据的有无,大体上就是知识和意见之间的区别。而价值判断在语言和意义的怎么做的问题之先,决定做什么的审视。它关乎人的自由。而语言和意义之间考察的是语法。(辩证法也是一套方法。)
善先于智慧,智慧先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