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时间。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时间。
例如:张某有一件画作拟出售,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4 日后交货付款;5 月 11 日,丁某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该画作,张某遂与丁某签订合同,约定 3 日后交货付款;5 月 12 日,张某又与林某签订合同,将该画作卖给林某,林某当即支付了价款,约定两日后交货。后因张某未交付画作,王某、丁某、林某均要求张某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时间。
例如:2019 年 9 月 8 日,赵某与孙某签订某货车买卖合同,赵某为孙某办理了该货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尚未将该货车交付孙某,孙某已支付合同价款。2019 年 9 月 14 日,赵某又与钱某签订该货车买卖合同,赵某将该货车交付钱某,钱某尚未支付合同价款。后孙某、钱某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货车归属钱某,因为货车已交付给钱某。机动车: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