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位李老太看到篮球场对面有两个空瓶,于是对正在进行的篮球比赛视而不见,相准一条最短直线距离,准备横穿过去捡瓶子,不料行进到球场中央时,被一个背向投篮的壮小伙撞倒。
李老太躺在球场动弹不得,被大伙送至医院,后经诊断为三处骨折,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李老太稍微康复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起诉撞倒她的小伙和她认为管理不当的球场管理方,要求他们共同赔偿8万余元。大家认为李老太应该获赔吗?
这是一个侵权纠纷,是否需要赔偿,要看这几方的过错程度。打篮球的小伙子在全神贯注投篮,不可能预见到会有一个捡瓶子的老太太站在自己身后,因此不存在错过。篮球场管理者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运动场地不可随意穿行,管理方也不存在过错。相反是李老太太,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清楚意识到横穿球场的后果,但是她依然不顾危险,我行我素,这在民法上叫“自陷风险”,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需要当事人责任自担。
最终,法院判决小伙子和篮球场管理方无责,驳回老太太的诉讼请求。大家认为这个判决公不公正,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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