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私权是与公域与私域相对应两种权力,公域与私域范围不同,各有权属,也就是公权与私权各有作用及形式。
公域的形成原因在于相互联系的社会个体形成的稳定关系,这种稳定关系是互利共赢的关系,由于不同社会个体需求千差万别,行为多种多样,无法在万千变化的不同个体间关系中明确哪些是可行的、允许的,因此,就有必要通过限制社会个体的某些行为来达到互利共赢目的结果,也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给私域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以便社会个体在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中有更多更灵活多样选择,这种在公域内对社会个体行为所做的限制并能够保证限制有效性权力就是公权力。
所以公权力的作用在于保证社会个体都能够获得自身需求满足,也就是公权力所限制的社会个体的行为是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而既能够满足自身需求同时又不会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就是社会个体正常现象行为,则不在限制之列,这种社会个体具有的满足自身需求的正常的行为权力就是私权,换言之,公权力存在使得私权更有保障。
从公域与私域的关系来看,公域源自于私域,公域与私域是平行关系,同样公权来自于私权,同样也是平行关系。
事实上对于一个富有理性充满正确认知的人而言,会自觉认同社会个体之间的互利共赢关系,会明确互利共赢关系对所有社会个体都有利,也就是会接受社会个体是平等的主体的理念,由此衍生出的公权力就是社会个体普遍认可的、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害的行为的干预、禁止的权力,所以说公权力的实质是所有社会成员达成的共同契约。
如同私权存在行为主体一样,公权力也有行为主体,而且就行为主体的载体而言,公权与私权一样都是具体的人,不过私权的权力主体和行为主体都是同一个个人,而公权的行为主体和权力主体却不是同一个个人,公权的行为主体是具体行为人,公权的权力主体却由于权力由全体社会成员转移给具体的人的转移方式变得模糊了。
于是,个人作为公权的行为主体在具体的行权过程中就产生一种错觉,误以为自己是公权的行为主体同时也是公权的权力主体,这种错觉表现最突出的现象就是所谓的“制服之恶”,也就是有的人一旦穿上代表公权力和制服就变得为所欲为,就觉得自己就是正义的化身,所作所为都是代表着大众,因此变得行为无度。
更有甚者,在公权转移到个人的过程中,一些人更是利用了这种转移过程造成的权属的模糊性,化公权为私权,把自己装扮成公权力舍我其谁的当然代表,彻底改变了公权力的权属与作用,用公权肆意践踏、侵犯私权,也使得公域私域不分,整个社会不过都是其随心所欲的掌中玩物,结果怎样,只需静观便知如何。
消除公权力权属的模糊性,就应该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紧紧围绕着“公”,即做到过程公开、对象公平、结果公正,这样才能使公权力回归于保障私权的作用,而不是化公为私、以私犯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