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标志着我国遵照WTO的裁决开放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工作正式拉开了序幕。
次年,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决定》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基本业务管理要求。
2019年,为进一步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促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卡清算服务体系,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拟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修订内容,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仅就其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方面讲讲我个人的观点。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清算机构之间合作开展清算业务应当满足的监管要求。表面看起来是在提出要求,然而暗含的一个意思是:允许清算机构之间合作开展跨清算机构、跨清算品牌的清算业务。一个简单的逻辑:如果“合作”是不被允许的,则对“合作”的具体要求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既然提出对“合作”的具体要求,允许“合作”就是当然的前提。虽然《修订草案》确实没有以十分精确的文字“正面允许合作”,但通过逻辑可以轻松推导出以上结论。
基于此,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与“上位法”抵触
《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该条规定是对清算机构开展清算业务的范围的限制,不得超出范围开展其他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业务。
《修订草案》通过承认清算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清算机构将清算业务的范围扩大到其合作机构的银行卡清算品牌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违背了《国务院决定》的精神。
二、不利于自由竞争
清算机构之间本应是竞争关系。良性的竞争有利于市场多元化、多层次地发展,有利于降低清算成本、提高清算效率,这也是国家开放清算市场的初心。如果清算机构在同一个市场上开展清算业务合作,在相互之间长期的合作发展中,难保不会逐渐达成默契、形成同盟,最终不利于清算市场良性健康地发展。
三、有利于YL出海
说到清算机构的竞争力,核心之处就在于各自的清算体系,比拼的是安全、稳定、低成本、高效率、参与者众、受理广、发卡多、交易活跃。要建成一个优秀的清算体系绝非易事,需要清算机构及其成员单位长期的努力,把大量资源投入到基础建设工作中,日复一日方能有一点成就。
自2002年YL成立,经过众多单位长期共同努力,国内建成了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YL卡”清算体系,尤其是对移动支付的交易清算已是世界第一。
国内清算市场开放以后,境外清算机构也将有机会参与到国内市场中来(需在国内设立法人主体)。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设计,境外清算机构应当以自有品牌开展业务,必然需要投入力量在国内建设自有品牌的清算体系,这个过程是相当漫长和艰难的。
如果有了《修订草案》提供的便利,境外清算机构将尽一切办法与“YL卡”清算体系展开合作,共享“YL卡”基础设施,从而大大降低早、中期的业务发展难度。显然地,“YL卡”基础设施自然不会轻易地拿与他人分享,打这个主意的境外清算机构必须拿出足够的诚意和对等的交换筹码。
YL可以抓住这个机会,与境外清算机构利益互换、市场互换、基础设施互换,则将大大地加快YL的出海速度,这有助于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
四、有利于进一步明确WL的身份
2017年WL成立了,成立的初衷是为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提供统一的跨行清算服务,以便让支付清算市场众参与者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从而结束网络支付“多头连接、分散清算”的乱象。
然而有个必须注意到的情况是,长期以来国内只有YL一家银行卡清算机构。长期影响之下导致在国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YL卡”两个概念无法被有效地区分,形成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即是“YL卡”,“YL卡”即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客观现状。
基于此客观原因,WL实际上是建设了一个主要服务于“YL卡”网络支付业务的清算平台。换句话说,WL把自己变成了“YL卡”清算体系的一部分,增强了“YL卡”清算体系在网络支付业务方面的清算能力。
很显然,“YL卡”品牌并不属于WL,WL为“YL卡”网络支付业务提供清算服务,并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规定。在这个问题上,WL的身份显得有些尴尬。如果《修订草案》得以实施,WL就可以通过与YL合作解决身份上的尴尬问题。
我国刚刚才启动开放清算市场的工作,在制度设计方面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20年2月·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