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达不到购房条件,为了规避购房障碍,借名买房,靠谱吗
房价一直居高不下,但还是有很多人买房,房屋的交易量也是每天都在增长。
大部分人买房主要还是为了结婚、孩子上学做准备,其次大家普遍认为租的房子永远不是自己的,只有买的房子,才是自己的房子,那样的房子住起来才踏实,才有家的味道。
但实践中,出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等原因,达不到买房的条件,于是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部分买房者通过“借名买房”规避购房障碍,却忽视了“借名买房”本身存在的极大法律风险。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恋人关系,因李女士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便借用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440余万,其中首付款290余万元由李女士支付,余款150万元以张先生为主贷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
双方还为此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系李女士借用张先生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由李女士出资,房屋贷款由李女士负责偿还,两年后张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
不久后两人分手,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争议,李女士停止还贷,张先生每月代李女士偿还银行贷款。后李女士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配合房屋过户,并赔偿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其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也一直在催促李女士尽快完成过户。但李女士名下已经有两套房,根据北京限购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是因李女士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过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光影响购房资格,作为房贷的主贷人,在李女士断供之后,银行一直要求还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为了不影响个人征信,张先生只能先行还款,这些费用均应由李女士负担。
双方均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房屋剩余贷款由李女士负责偿还。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李女士提交了购房资质核验单,证明其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各自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配合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给付张先生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十二万七千余元。
后张先生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较为普遍。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
借名买房常见风险:
登记人反悔,在出资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买房款都很困难;
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被登记人领取从而产生纠纷;
房屋没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因被登记人所涉债务问题被查封;
房屋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