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上海买房除了需要钱以外,还需要具备“房票”才能具有购房资格。
正因如此,一些原本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动起了绕开上海限购政策的脑筋。这其中,“借名买房”就是常用的一条可行路径。
所谓”借名买房”,就是借名人A在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B名下,双方再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A在符合购房资格后,B负有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乍看起来,“借名买房”的确可以绕开上海限购政策,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这里面的法律风险却不可小觑,今天小芝就和大家分享一个上海某法院因“借名买房”而发生的纠纷的判例。
2021年,张女士与李先生是恋人关系。张女士由于没有购房资格,因此就借用李先生的名义,出资在上海闵行区购买了一套新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房人”处,是由张女士借用李先生的名义签署并按手印,当时约定在2022年交房后,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同时,为了规避风险,张女士也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张女士。随后,李先生为该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
然而,谁也没想到,到了2022年初,李先生生意失败。法院认定,李先生需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李先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预售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该套房屋进行了司法查封。
张女士得知后,担心自己的房屋遭到司法拍卖,于是以自己是房屋实际持有人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那么,法院会同意张女士的执行异议,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拍卖吗?
法院认为,该房屋并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代持协议》属于债权关系,该债权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要求李先生履行代持人义务的请求权,并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执行异议。该房屋最终被法院裁定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芝士独角兽评述: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借名买房”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属于债权,而债权并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借名人要求法院基于“借名买房”合同而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此时,借名人就有失去房屋的法律风险。
那么,借名人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借名人可以依据“借名买房”合同,及时要求法院判令被借名人履行借名买房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如果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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