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自然经济结构
传统的自然经济结构是传统社会封建经济形态下主要的经济形式。
中国传统自然经济指的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采用金属工具生产、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经济。
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对立面,私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是存在于市场范围较小时期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产物。该种经济形态占统治地位的持续时间涵盖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以及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它具有如下特点:
①自然经济自给自足,极少有商品交换。
②自然经济的封闭性,生产技术落后,生产规模小。
③自然经济的守旧性,因循守旧,忽视技术革新和创造。
④自然经济是简单的再生产。
榷场
榷场是宋辽金元时期位于民族政权交界地区所设的互市市场。场内贸易由官吏主持,除官营贸易外,商人须纳税、交牙钱、领得证明文件(关子、标子、关引等) 方能交易。宋初同南唐通市,在汉阳、郸口等地设置榷署。宋太宗期间在镇、易、雄、霸等州设榷务同辽贸易,辽也在南疆设榷场同宋贸易。南宋与金在边境设立榷场,贸易比较发达。元灭宋前,双方也于边境设榷场贸易。管制较严,地点、货物、交易方法都有限制,而且兴废无常。榷场贸易的兴衰与国家商税收入相联系。
租佃
租佃是由地主提供土地及不同数额的经营资金和管理,由佃户提供劳动及不同数额的资金和管理,而土地报酬则采取不同的分成方法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制度。又称谷物分成制。付给地主报酬形式可以是一定份额的农产品或现金,或二者兼有。
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
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
在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
从东汉末年起﹐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并进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团﹐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的阶段。
曹魏初年﹐曾广泛推行屯田﹐把民田的租佃制度应用于官田﹐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军屯中的士家身分地位﹐明显地带有时代的特征﹐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第二阶段
从隋朝至元朝﹐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
唐朝前期﹐立契租佃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均田制终于破坏﹐多数自耕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扩大﹐并进而占据主导地位。
唐朝前期﹐除了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都是编户百姓。中期以后﹐政府推行使浮逃户着籍的政策﹐着籍者称为客户。虽然这时客户中的多数是佃食客作者﹐但它却只是与"土户"对称的"客籍户"的简称。客户的含义到宋朝才发生重大变化﹐成了"无产而侨寓"的佃户的代称﹐而与主户(税户)相对称。根据宋朝户籍资料分析﹐当时客户约占全部户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主户中的第五等下户也普遍租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后﹐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流行﹐秦汉以来对大土地所有者带有贬意的称呼如"豪民"﹑"兼并之徒"等﹐逐渐废弃不用。在唐宋文书中﹐已公然称其为"田主"了。
普遍实行立契租佃制﹐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特征。入宋以后﹐缔结契约成为形成租佃关系的基本形式。官田的租佃﹐一般也订立契约文书。
隋唐以后租佃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其它方面。
首先﹐地租形式发生局部变化。唐宋时期﹐除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役地租的成份还比较高外﹐一般地区广泛实行产品地租﹐其中实物定额租的比例有了扩大。
其次﹐在宋朝官田的租佃经营中﹐出现了大量的由形势户包佃的现象﹐形势户包占官田﹐已不再象两汉豪民将其部分直接经营﹐驱奴耕作﹐而是全部转手再租给小农﹐充当二地主﹐从而形成业主﹑田主和种户的三层关系﹐使租佃关系更加复杂化。
最后﹐佃户的法律地位逐渐明确。
秦汉以来﹐佃农一直是世家大族的私属。直至唐朝﹐佃种大地主庄田的农民仍多"王役不供﹐簿籍不挂"。赵宋立国后﹐把客户登录簿籍﹐从而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的户籍权得到了承认﹐同别的编户齐民有了平等的关系。
第三阶段
明清以后﹐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标志是主佃之间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衰落﹐宋元以来关于贬抑佃农地位的法律条文已被废弃。明清时期各地此起彼伏的佃农反抗斗争﹐既是导致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的重要原因﹐又是这种削弱的反映。
明清时期﹐局部地区还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较强的租佃制﹐即佃仆制﹐它靠习惯和文约来维持﹐是宋元以来某些落后生产关系的残存﹐但它的延续﹐又与明清时期绅衿地主集团的发展有关。
不过明清的佃仆制已处于不断衰落的过程中﹐尤其是清中叶以后﹐佃仆对主家的隶属关系出现了松弛的趋向。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经开始了从分成租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
存天理灭人欲
"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理学思想的重要观点之一,"人欲"是指超出人的基本需求欲望,如私欲、淫欲、贪欲等,这些欲望是要革除的!
致良知
"致良知"就是知行合一。"良知"是"知是知非"的"知","致"是在事上磨炼,见诸客观实际。"致良知"即是在实际行动中实现良知,知行合一。
宋明理学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从先秦子学、两汉经学、魏晋玄学,到隋唐佛学、儒释道合流、宋明理学,经历了数个学术思想繁荣时期。
宋明理学,即为两宋至明代的儒学。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的形态呈现出来,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教育以及伦理道德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北宋,儒学发展形成了王安石荆公学派、司马光温公学派、苏轼的蜀学等派。后来有周濂溪的濂学、张载的关学、二程(程颢、程颐)兄弟的洛学。后来洛学由朱熹发扬光大,在福建创出闽学,成为居正统之位的程朱理学。濂、洛、关、闽四学派,人称理学四派。理学实际创始人为周敦颐、邵雍、张载、二程兄弟(程颢,程颐),至南宋张栻、朱熹而集大成。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提出"理"先于天地而存在,将上的地位。其为学主张"即物而穷理"。与朱熹对立的为陆九渊的主观唯心主义,提出"宇宙便是吾心"的命题。
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陆九渊的学说。王阳明提出"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认为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本体便是理,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所在便是物,心外无物。认为"心"与"理"合一,不可分离。认为"良知"乃人察知善恶的本能,世人因受各种物欲蒙蔽而隐没良知,故须下"致"的功夫,以摆脱私欲,回复原有的善良本性。王阳明不满于程朱外在穷理与明心中之知的割裂, 融禅宗之心性为良知本体, 借明心见性为致知之功, 将本体与功夫收摄于良知之中。这一致思理路明显是借鉴禅宗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