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虽是个年轻的国家,但它的司法系统在整个世界上都是可圈可点的,不管是他们如影视般精彩绝伦的庭审还是千奇百怪的起诉理由,都让人大开眼界。
但它的迷人之处并非单纯的吸引眼球,而是那深入人心的司法智慧。
小编觉得对法律的理解,道理不如事实来的深刻易懂,所以准备整理一些美国经典案例的判决,并对其展开一点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后期也会整理我国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案例。
第一个案例就从 尼克斯诉赫登案(Nix v. Hedden)说起了。它有一个更响亮的的名字——番茄是蔬菜,还是水果?
案件事实:根据美国1883年的进口商品的关税法案,蔬菜要征收关税,而水果不需要。自然而然,就有一些蔬菜进口商觉得,西红柿从植物学的角度来说,是水果而不是蔬菜,所以他们认为西红柿不需要交关税。原告约翰•尼克斯(John Nix)等人是做进口西红柿生意的,他们可能认真研习了一番植物学知识,决定钻钻空子,于1887年将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Edward L. Hedden)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西红柿应该归为水果,要求返还被征收的税款。
为了审理该案,法官们查阅了若干字典来弄清楚水果和蔬菜的含义,并且邀请了植物学家来为西红柿“验明正身”。确定其究竟为蔬菜还是水果。而对此,美国海关则认为,区分清楚“水果”和“蔬菜”应当从公众常识出发,即使西红柿从科学的意义上来说是一个水果,但是其实大众普遍都把它当成是蔬菜。
判决: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都一致认为,从关税法的法律目的出发,西红柿应该被认为是蔬菜而不是水果。
裁判点:如果词汇在商业或贸易中出现特殊含义时,法院应当采信的是其普通含义。在该案中,词典不应被视作证据,而只是帮助法院理解和记忆的工具。法官承认在植物学中,番茄是被视为是“攀缘植物的果实”,但是由于它并不是当作饭后甜点而是作为主菜食用,因此应当将其视为蔬菜。
此外,这里还涉及一些常见物的法理分类。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感觉到一些模棱两可的物的分类应与生活中的普遍含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