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学习经济法,法律的方面觉得比较实用,可能对你有用。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分为定金违约和违约金违约。
1、定金违约
定金不同于订金。订金没有双倍制约。
定金是从合同的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一个实践合同。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就发生转移。
定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如果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方是买方,乙方是卖方,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依照约定向乙实际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
A:合同履行期届至,如乙方拒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双方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引发其他任何损失。
也就是说乙方违约了,乙方是卖方,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的款项金额是多少?
(1)乙应当首先向甲退还原来向甲收取的30万元;
(2)由于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定金合同在20万元范围内有效,乙应当再向甲返还20万元;
(3)乙应向甲返还的金额共计50万元(30+20)。
B:合同履行期届至,如甲方拒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双方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引发其他任何损失。
也就是说甲方违约了,甲方是买方,甲已经给乙30万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30万吗?
首先,100万的最高定金20%,最高是20万是定金,超过的部分(30-20=10)无效。乙方可以没收甲方20万的定金,超出部分10万应归还甲方。甲方应违约,只能收回10万元。
以上例子说明,定金是双方制约的,无论那方违约,付出的违约损失是一样的,都是最高是20%。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2 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注意: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知己解彼,路遥知马力 日久见人心。经济的违约可以用金钱来解决,信誉至上的社会,失去的诚信等于失去无形的财富,眼前看不到不等于其不存在。希望人人都守合同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