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尴尬的困难:如果把某种可能生活L看成是某个行动A的预期结果,那么就似乎意味着,A不是或至少无须是合目的的生活,或者无须是幸福生活的一部分,而可以是单纯的手段。好像说,人们必须以不幸的经历去换取幸福的结果,而且这一幸福可能是遥遥无期的,或者可能需要付出大得不成比例的代价。就像中国式的老书生企图穷一生之力,最后金榜题名而获得不再有用的"黄金屋"、"颜如玉"之类。
尽管“以苦换甜”是生活的常态,但如果把生活都说成“以苦换甜"就有可能掩盖了幸福生活的深层道理,不利于人们去发现幸福的正确行动方式。现代社会表面上看成功地回避了诸如幸福这样特别困难的问题,它试图用快乐替代幸福,而又进一步把快乐廉价化,这样生活就万事大吉。现代性的缺陷是:现代社会所提供的大量廉价快乐事实上无助于增加人们的幸福,而且反过来深刻地破坏着人们的幸福。现代劳动是不得已的手段,以至于人们"像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这样人们就等于在生活中花大量的时间在否定生活的意义。
幸福只能在这样一种非常苛刻的情况中产生:行动A所通达的结果C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Li,并且,行动A本身恰好也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L2。只有使一行动本身成为幸福的,才会有真正值得追求的幸福,否则,仅仅作为结果而存在的幸福实际上总会被行动的不幸福过程所抵消,至少被大大削弱。但这绝不是“过程”比结果更重要。这个观点有时也说成“参与”比结果更重要,因为事实上并非随便什么“过程”或“参与”都蕴涵着幸福,或者说,并非任何一种过程或参与都必然造成幸福。
一个具有自成目的性的行动所带来的是一种无须代价的幸福。正因为这种幸福是直接在行动本身中获得的,只要进入这样的行动就已经获得这种幸福,所以它是无须代价的,当然它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目标的盲目行动,它所指向的目标必须是一种美好的事情(反例虐待狂)。而且幸福虽然是落实在个人身上的,但它却以他人为必要条件,因此,除非得到他人的帮助,否则幸福终究是不可能的—————幸福属于自己,但却是来自他人的礼物,所以没有比给别人幸福更具道德光辉的了。幸福是个落实在个人身上的社会事实。
理解幸福与快乐这一区别的重要性在于:如果一个人只有快乐意识而没有幸福意识,那么他永远不可能幸福,甚至他可能不幸,因为他不会使用其自由意志去选择那种具有自成目的行动。